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5-17 10:36 编辑
重庆沙坪坝检察院批捕一生产销售“毒毛肚”案 2011年05月16日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近日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予以批准逮捕。 2011年4月28日18时许,公安机关与区工商局、防疫站、食品监督站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经营的太和火锅店的毛肚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一桶福尔马林(约5斤),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使用的毛肚进行检查,发现被检验的毛肚中甲醛不符合卫生标准。 位于沙坪坝区天马路1号升伟新时空2期5号楼平街一层太和火锅老板朱某,在清洗毛肚时,加入福尔马林,意在使毛肚更新鲜,客人喜欢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招揽生意,殊不知此举对人体伤害极大。经过对其所销售的毛肚进行抽样检验,毛肚中含有甲醛,不符合DB50/37——2001卫生标准。
本人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的批捕决定是正确的,以下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