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律师函,要求移除此文《邵阳各位乡友,湖南海济是传销吗?》,由于作者一直没有回复,所以此文暂时予以移走,如果作者认为移除有异议,请尽快与论坛方联系。详见对方律师函:
四 川 临 龙 律 师 事 务 所 SICHUAN LINLONG LAW FIRM 律 师 函 致:大邵网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海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司存在网络侵权行为一事,依法向贵司发送律师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2016-6-19 17:37:16, 昵称为“狼王”的网络用户在大邵网发布了一篇标题为《邵阳各位乡友,湖南海济是传销,千万不要加入!!》链接为 http://www.0739bbs.net/thread-325575-1-1.html的不实文章,且潇湘晨报已删除该文并提供了撤稿函,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名为“海济生物”的公司众多,而我委托人成立于2013年,在成立以后从未进行过任何直销行为,更没有拉人头传销,也从未因此受到过公安机关调查,更未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非法传销行为,文章作者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公然在互联网发布“海济”相关文章,这将使公众对我委托人造成误解,误以为是我委托人公司行为,这将严重损害我委托人形象,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严重经济损失。该文章被用户大量阅读、评论,对我委托人名誉以及网站的名誉均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此要求贵网站立即删除、断开、屏蔽文章,停止侵权行为。 在贵司网站上出现的内容严重失实,该行为涉嫌造谣诋毁,对委托人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随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贵司作为网站的管理者,对在网站上出现的信息应当审核其真实合法性,但贵司并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给委托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伤害。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若贵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贵司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导致出现更大范围的传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对此我方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恭请商祺!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燕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剑南路西段323号乐荟城6楼 邮编:621050 电话:0816-6333148 传真:0816-63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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