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工作当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发现自己怀孕,如用人单位欲终止合同,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如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则可主张合同期限顺延。
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欲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孕妇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25%的赔偿费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三、工作期间孕妇产假的规定?
答: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四、可否约定女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或者生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如劳动合同内容约定女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或者怀孕,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五、怀孕女方配偶有无产假?
答:根据《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该条件,男方便可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六、如何计算孕妇产假期的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内孕妇产假期的工资同标准工资待遇。
七、女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答: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八、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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