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5-11 20:37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2011年05月10日 23:39:0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5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李中亮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90113452(本人手机) 电话:0755-89986372(助理接听) QQ:1015287468 通信地址:深圳龙岗中心城清林东路2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邮编:518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