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5-19 10:49 编辑
男子绑架女友途中遇车祸致其死获刑15年 被指轻判 2011年05月18日 来源: 南方日报 被男友看到与其他男人表现亲密的第二天,阿艳被自感“戴绿帽”的男友绑架,后在转移软禁地点的路中遇车祸死亡。日前,阿艳男友被东莞中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质疑法院量刑过轻,已提起上诉。 阿艳家属认为,阿艳是绑架殴打致死还是车祸致死,成为庭审最大焦点,也决定了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是绑架罪还是绑架致人死亡。 张某兴等被告的辩护律师称,这是车祸造成的。死者家属则称,这是阿艳在被绑架中头部多次被殴打、撞击电视柜引起的;且车祸发生前阿艳一直在呕吐,符合头部受撞击情况,车祸发生后,出租车气囊打开,阿艳只有手臂被刮伤。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兴等被告的行为犯了绑架罪,其依据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判决书上写道,虽然张某兴等人有殴打阿艳,但公诉机关认定只有一名被告指证符某仁殴打其头部,其他被告人亦未能证实此事实,故这名被告证据不足。此外,阿艳在转移途中发生车祸,“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头部受到损伤,本着‘有利有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4名被告的行为属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 东莞中院判决,张某兴等4名被告犯绑架罪,分别被判6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首犯张某兴曾有抢劫前科,但在该案有立功表现,被判15年。
注释: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有别于我国历史上宁枉匆纵的酷法法律传统,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详言之,即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一原则应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已经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的构成要件或者适用刑罚存在疑问时,也包括待证明的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或是存在相互矛盾时,前者基本上解决的适用实体法律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后者则主要是证明问题而归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参照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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