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5-23 10:29 编辑
女孩因事故严重致残 父母将其遗弃不尽义务获刑 2011年05月22日 来源: 检察日报 江苏省沭阳县一女孩葛悦(化名)不到两岁时因交通事故严重致残,被亲生父母遗弃,经过近8年周折,父母始终不肯将她领回家。葛悦的父母葛某、王某日前被沭阳县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葛悦出生于2001年9月14日,是葛某、王某夫妇的第一个孩子。2003年8月2日,葛某、王某夫妇在苏州打工期间,葛悦在苏州市木渎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大货车撞成重伤,随后被送到苏州市儿童医院救治,生殖器官、右腿全部被切除,生活不能自理。手术治愈后,以打工谋生的葛某、王某夫妇以家庭经济条件很差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拒绝将葛悦领回抚养。 葛某、王某夫妇以自己没有钱养活女儿为借口,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葛悦,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法律追究了葛某、王某夫妇的刑事责任。
注释: 1.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