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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招:防范销货引诱合同骗局
骗子在实施骗术时,往往能言善辩,巧舌如簧。在生意场上,切记利益面前要三思而行。
【骗招描述】
当市场上出现某种产品货源短缺时,不法分子就会闻风而动。他们往往利用客户急于求购的心理,说自己拥有大批这种货物,并提供各种各样的文件、合同文本,证明货源的真实性。在他们千方百计的诱惑下,一些企业不知真相,就匆匆忙忙与他们签了合同,并按照他们提出的规定,付了定金。可是到了交货日期,却不见货物,客户催问里却以种种理由推拖。客户到单位查看,有的有人,但软磨硬泡,有的干脆门上挂锁,逃之夭夭。
【案例故事】
下廉价货物诱饵为签合同骗钱款
苏某以郭某的名义向吉林、浙江、四川、北京等地发出有廉价通讯器材和走私物品出售的假要约,并在福州市某商业银行晋安市支行储蓄专柜用周某的名字设立活期存折帐户。杭州市叶某来电联系购买手机后,苏某即以是走私物品需购置茶叶混装手机为由骗取叶某的信任,将叶某分3次汇入周某账户上的共计15800元领取后,与其中断联系。
骗取定金走为上
河南省洛阳市两个农民伪造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以供应紧缺进口尿素为诱饵,与安徽省贵池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286万元的尿素假买卖合同。贵池市某公司在没有认真审查对方资信等方面的情况下,冒然汇出预付货款86.4万元给洛阳市某公司,结果被这两个骗子骗走了货款。
【防骗秘诀】
企业成为诈骗受害者,其素质不高及其不良的心理状态,是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措施地提高企业经理人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法律知识和实际技能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经理人应把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现代企业观念为已任,破除靠机遇,急于求利的思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相关知识】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如何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合同确定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约定,一般来说,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买卖人承担,此外,《合同法》还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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