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6-7 14:37 编辑
蒋大为欠款门“债主”被判勒索 日期成关键证据 2011年06月07日 来源:京华时报 早在2003年,著名歌唱家蒋大为就卷入了与女子姚曼的巨额借款纠纷。姚曼自称曾是蒋大为经纪人,蒋欠了她90万拖着不还,双方反目后姚曼上门逼债,蒋大为报警称遭欺诈,后又被姚曼网上追债及起诉追债。 近日,此事终于有了结论,公安机关在立案近7年后,将姚曼及其同伙王某抓获,市一中院经不公开审理后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姚曼有期徒刑5年。 据蒋大为称,2003年9月4日早上10点,其到物业公司了解家里停电的原因,刚到楼下就碰到了姚曼和王某,两人跟着蒋大为一起去了物业公司,出来后姚曼将其带到走廊里索要28万元,问什么理由,姚曼回答说,“没理由,我就是黑社会,我就吃定你了,不给就让你身败名裂!”蒋大为称,在楼道里待了五六个小时后,姚曼逼其写下20万和90万两张欠条,随行人王某还提出,两张欠条不能写同一天。 蒋大为说,他当时已经意识到和姚曼的事情不报警是不行了,于是就动了个心眼,将欠条的日期故意写成2003年3月20日,而这一天他恰恰不在国内。
法院指出,姚曼曾说,蒋大为于2003年3月的一天,亲手写下了欠条。这一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警方查询出入境记录发现蒋大为这一天并不在国内,这说明姚曼所说的蒋大为当天书写借条的供述明显不真实。法院还提出共犯王某的供述和保安员李某的证言,都能印证蒋大为是于9月4日被迫书写的借条。
注释: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