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ATM上取钱忘卡 大妈一时贪心取九千获缓刑 2011年06月18日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今年51岁的徐大妈本分老实,大半辈子没和人红过脸,别说违法犯罪,就是纠纷矛盾引发的官司也不会与她沾上关系,没想到今年三月份的一次“撞大运”,竟让她触犯了刑法,险些遭受牢狱之灾。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14日下午。徐大妈家里需要现金用,就到宁波翠柏路的农业银行去取钱,营业窗口有很多人排队等候,徐大妈就到旁边的ATM机上去取。当时排在她前面的是一个年轻小伙。 小伙子取完钱后便匆匆离去。徐大妈掏出自己的银行卡往ATM读卡口塞,却发现塞不进去,疑惑间,发现ATM显示的并不是“欢迎光临”的初始界面,而是直接可操作的界面。于是徐大妈反应过来:那个小伙匆忙中忘记取回磁卡了。 真所谓“成佛成魔一念间”,徐大妈当时被贪念冲昏了头脑,她没有选择喊那个小伙子回来,而是尝试着选择取款1000元。哗哗哗,取款机吐出了十张百元大钞。徐大妈心中暗喜,又选择了查询余额,显示还有8000元,于是她感觉自己撞大运了,一口气分四次每次两千元把卡里的钱取了个干净。 徐大妈本以为将“捡”到的钱还给对方就可以了,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6月初,海曙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她提起了公诉。 近日,海曙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徐大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注释: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表现行为 2.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