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再次引发争议 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工人日报 45分钟前,她丈夫蒙育文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医院抢救。阿珍赶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时,蒙育文正在接受第一次开颅手术。 35个小时过去了,蒙育文在接受第二次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值班医生对阿珍说,蒙育文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呼吸,要她决定是否给患者用呼吸机维持生命,并提醒她 令阿珍没有想到的是,丈夫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却不能申请工伤。原因就是丈夫依靠呼吸机维持的那33天,成了她工伤索赔的最大“门槛”。 蒙育文出事后,阿珍请化肥厂出具工伤鉴定申请表,遭到拒绝。厂办主任说,企业开会商议后决定,可以给予他们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爱莫能助,因为国家有规定, 阿珍不服,于3月7日到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丈夫申请工伤。 3月31日,她接到了该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相关负责人说,蒙育文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48小时后死亡,因此该局作出的认定蒙育文“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阿珍依然不服,于5月23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最终结果还没下来,但该局法规仲裁科一名工作人员于6月20日说,他们多次接到此类工伤复议申请,但“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标准时间他们不能随意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