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8-20 09:48 编辑
被告拒绝亲子鉴定但提供必要证据 法院推定系亲生 2011年08月19日来源: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8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首次引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关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仲某与被告吴某于200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7日生育女儿欣欣(化名)。原告诉称,被告生育上有障碍,女儿欣欣系其与他人所生,与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欣欣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薄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女儿进行DNA鉴定,被告以鉴定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原告据此请求法庭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推定女儿欣欣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请求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被告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被告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欣欣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原告主张女儿欣欣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