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9-29 10:59 编辑
强迫交易与抢劫的界限 2011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同案马某(在逃)从龙岗车站抢拉从外地回到深圳的被害人曾某(女)乘坐自己的出租车,上车后,曾某告知了李某自己的下车地点。李某没有打开记价器,且故意绕路,曾某发现后提出下车,二人不许,并将后车门锁住,强行把曾某拉到下车地点附近停车后,李某要求曾某支付车费,曾某提出给15元,李某不同意,认为给得太少,同案马某用言语威胁曾某并进行搜身,搜出现金30元,李某还翻看了曾某随身携带的小包。后李某继续驾车向前走了一段,指使马某将曾某拉下出租车,按住曾某的头不让看清车牌号,自己将车开出20多米后停住,马某才跑上车。之后,马某将从被害人身上搜得的30元钱交给李某。
解析:李某、马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相关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