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10-10 09:26 编辑
梁某系一胶合板厂的老板,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梁某共欠县地税局8万元税款。经地税局工作人员多次催缴税款无果后,2010年4月15日县地税局工作人员依法扣押了梁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并把该车暂时停放在某木材市场委员会院内。2010年4月21日10时许,梁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闯入木材市场委员会院内擅自将该车开走,后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车价值6.8万元。(来源于中国法制网)
解析:梁某构成盗窃罪。 此类案件的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普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有真实的判例。 梁某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催缴税款未果的情况下其轿车被税务机关依法扣押,该车被依法扣押后,梁某就丧失了对该车的控制,此时该车是被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财产,应当依法以公共财产论处。 梁某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其窃取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