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10-12 09:27 编辑
向某金利用在被害人彭某财、黄某毅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老村超市后出租屋某房的家中借宿的机会,偷配该房钥匙。2011年2月28日中午11时许,向某金趁被害人不在家,用之前偷配的钥匙打开某房门,盗走被害 盗窃罪系列(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向某金利用在被害人彭某财、黄某毅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老村超市后出租屋某房的家中借宿的机会,偷配该房钥匙。2011年2月28日中午11时许,向某金趁被害人不在家,用之前偷配的钥匙打开某房门,盗走被害人黄某毅一部神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60元)、被害人彭某财一部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70元)及一部奥林巴斯照相机(价值人民币640元)后逃离现场。民警接报案后在塘头应人石村对面南天旅馆某房将被告人向某金抓获,同时缴获部分被盗赃物。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向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解析:并非所有的偷盗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非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如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盗窃同等金额的财物,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不一,立法上为了兼顾公平,对此作出了区别规定。深圳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算点是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向某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盗窃金额为1000元(无其它危害情节),那么在深圳是不构成犯罪的。同样的情形在起算点是500元的省市,那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