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10-25 09:23 编辑
2010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覃伟纳、李优明经密谋抢夺后,由被告人覃伟纳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桂 R19980)窜到南海区广佛公路谢边建兴电线厂路段,窥见被害人康某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时,即从后接近,被告人李优明则伸手将康挂在腰间的诺基亚 3310型手提电话1台(价值2100元)夺走。 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被告人覃伟纳、李优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解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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