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中亮律师 于 2011-11-14 11:55 编辑
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报案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张某(女、30岁)与王某(男、27岁)系鄱阳某同村邻居,王某依仗家中有钱,成天游手好闲,2006年6月的一天,王某趁张某一人在家偷偷溜到张某家中,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张某碍于情面没有将此事说出,更未报案。于是王某的胆子更大了,2006年7月初又趁机对张某实施强暴,走时并给了张某200元钱,张某仍未报案,此后王某便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也不再反抗。渐渐地村民们都知道了他们的关系。2006年底,张某的丈夫发现了此事,便要求张某与王某断绝关系,否则便离婚。为了家庭张某向王某表明从此不再与其来往,王某不依并强行要求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坚决不从并报警。
解析: 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张某在遭遇强奸后一直未报案,并与王某发展成通奸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王某的行为不以强奸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在遭受强奸后一直没有告发,并发展成与王某通奸,故王某的行为不以强奸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