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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迫猥亵罪又犯强奸罪的处罚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守磊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铺村香云复膜厂,爬窗入厂欲行窃时,见杨某某独自在厂内宿舍休息,遂撞开宿舍门,言语威胁杨某某,强行抚摸其身体并强迫其为自己手淫,后又趁杨某某不注意之机,窃走其放在床头的“诺科”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0元)。 200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守磊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镇中路76号,溜后门入室,在一楼窃取韩某某放在床头的夏新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见韩某某睡在一楼沙发床上,即对其进行猥亵并在其身上射精。接着,被告人王守磊又窜至二楼,窃取张冬辉放在房内的诺基亚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77元)和人民币50元,然后回到一楼,被告人又拿刀割开韩某某的内裤并在其身上再次射精后逃离现场。 2007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守磊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横大道湖头村桥旁,将路过此处的付某某强行抱住并捂住其嘴巴,在付某某的激烈反抗下将其拉进路边田地里欲实施强奸,但因附近群众闻讯赶到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守磊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解析: 1.王守磊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2.王守磊涉嫌三项犯罪,分别是强迫猥亵妇女罪、盗窃罪和强奸罪。为何最后只确立两项犯罪呢?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盗窃罪未被定性,一是纵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盗取三部手机和现金50元,总共涉案金额是1327元,数额较少,所以不能成立盗窃罪在浙江,盗窃罪的成立需要和当地经济挂钩,如果但是盗窃史治病救人的钱,那情节严重可能就要成立盗窃罪。第二个原因可能就是轻罪为重罪说包含,由于被害人还触犯了两项严重的犯罪,强迫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两项罪名,这是刑事法律的一个特殊的制度。 3.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案的被告人在前两个犯罪中,都有猥亵的行为,所以构成威胁犯罪。 4.而对于强奸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本案的被告人由于群众的援救导致强奸罪未遂,所以也已经构成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