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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计生干部涉嫌拐卖儿童罪
发布:2011-05-16 10:12:4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张贵才 浏览:16141次 【大 中 小】 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十余名“非法”婴幼儿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计生部门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高平镇刚开始收取社会抚养费时,每人约3000到4000元,而以强行抱走小孩相“要挟”时,价格就涨到1万元甚至几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共送来了13名婴儿,其中,一名男婴被领回,其他未被领回的婴幼儿,经民政公示程序被宣布为“弃婴”后,进入社会收养程序——更多是涉外收养渠道。(央视网5月10日)
中央媒体披露后,当地市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有关部门仍然只是将这一事件作为违纪事件来调查。笔者认为,这些计生干部的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隆回县高平镇计生办干部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名,强行将婴儿从其监护人手中抢走,交钱就将儿童赎回,不交钱就送给福利院——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奖励。这里,计生干部主观上存在出卖和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绑架和贩卖儿童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也许有人认为,他们将婴儿抢走,是为了收取国家的社会抚养费。事实上,就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儿童,公权也只能收取他们监护人的社会抚养费,并无权力将他们从监护人身边带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公权部门有将儿童从监护人身边带走的权力。社会抚养费不能用卖婴儿的钱来代替。
还有人会说,这些超生的父母本身违法,所以,计生等部门可以为收取社会抚养费而带走这些婴儿迫使他们交纳。超生的公民违法,只能针对超生公民本身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公职人员并无权力针对儿童采取行动,公民违法并不能成为政府违法的理由,政府不能用更大的违法来对付公民的违法。所以,超生的公民违法本身并不能减轻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建议,邵阳市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对此事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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