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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城市干净优美的环境。这是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环卫工作会议上透露的。
这一消息披露后,立即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连日来,针对环卫工人将行使罚款权这一问题,不少市民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争议的一大焦点是:环卫工人执行罚款是否合法。有市民认为罚款应找有执法能力的部门来实行,如城管等执法人员,而不能由没执法权的人员来执行,否则,会导致滥用权力和乱收钱现象。
4月15日,在深圳市华强北路繁华地带开一家食品店的何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她十分支持环卫工人行使罚款权,但首先必须解决其合法性问题。政府部门要说明为什么授权给环卫管理人员?依据是什么?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不能因为罚款而造成双方的冲突。环卫管理人员罚款时,应该拿出法律依据、证据,要开正规罚单,而且罚款额不能作为规定的强制任务。
深圳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认为,从法理上讲,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是可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环卫工人隶属于环卫处,而环卫处是城管局的一个部门,只要城管部门制定一个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就可以实现委托执法的思路。
也有专家指出,行政委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委托,势必会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潜在的危害。环卫工人可以有执法权,但后续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定要完善,才能实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而且,委托给环卫工人的执法权,一定是城管局自身拥有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也就无效。
| |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潘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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