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院出台《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从工作机制层面强化了检务公开的实务性管理操作规范。 《办法》明确了检务公开具体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保障,检务公开活动的具体操作程序,检察院相关部门的检务公开职责,并明确规定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追责办法、追责程序和追责主体。 针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办法》比较好地划分了内设机构在深化检务公开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公共职责和分项职责。如公诉部门检务公开的工作职责为:依申请公开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意见等案件材料;对不起诉、不抗诉文书进行释法说理。 针对责任追究难到位的问题,《办法》将责任追究办法单列一章,规定了不履行、不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追责情形,明确了追责程序和追责主体。 《办法》还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分类考核、执法状况考评、机关内部工作考核等三个不同层级的考评体系,多角度、多标准地对检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