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 于 2014-10-24 13:54 编辑
对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存在鉴定异议
我叫李平,邵阳人,东莞煜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在东莞万江康怡医院进行了初次鉴定。我的工伤情况是食指末节骨部份缺失,末节能弯曲;中指末节绝大部份缺失,通过拍片观察跟末节离断没有区别,末节功能丧失;环末节大部份缺失,关节不能弯曲,功能中度障碍。工伤鉴定结果为十级。鉴定依据为国标GB/T1680-2006十级第10条规定。
因情况与结果可谓相差甚远,对鉴定机构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A. 参照国标GB/T16180-2006十级第10条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损,可以理解成为3~4指其中任何一指末节缺损,(只是除拇指外,也就是这里的第四指一般在缺损指中不会受损,才有这个4字出现呢?)而没有说明3~4指同时同次缺损,才是十级的标准?那么按照这个理解,给我鉴定的标准也是不合格的。因为任何一指缺损已是十级的标准了。
B. 参照国标GB/T1680-2006十级第10条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来判定我的情况的话,那么2指以下缺失根本就没级别了,但现存的是一指或两指末节缺失鉴定是十级,那么这个工伤鉴定就是双重标准的,对我是不公平的,请工伤鉴定部门给我一个说法,何来一指或两指缺损为十级的依据。
C. 参照国标GB/T1680-2006十级第10条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损,也可以理解成除拇指外,其余第三指和第四指末节缺损(环指和小子),而并不包含第一指和第二指,也就是食指和中指。那么按照这个理解,给我鉴定的标准也是不合格的。疑问?
D.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最重要的是这个标准跟我的情况已经严重偏离了,是在玩文字游戏?就算按余3~4指末节缺失的依据来判定,我的情况是中指末节检查标注为绝大部份缺失,通过拍片观察跟末节关节离断有什么区别?根本谈不上任何中止末节应有的功能,环指末节缺损多,也失去末节功能,三指中就食指末节还可以弯曲。那么这个标准用在我的情况之上合适吗?专家?
E. 按照国标十级第6条规定,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而我的情况是中指末节离断,环指末节因大部份缺损而丧失功能,食指小部份缺损还有弯曲功能,按照这个规定,我的情况已超出十级鉴定标准范围了!
F. 按照国标十级第6条规定,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那么一指末节缺失是评不上级别的,而现实是一指末节缺失都是十级,根据鉴定我的伤残依据,又是一个双重标准吗?
G. c.3.10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人高一级分类中。鉴定人员有否考量此说明,再执行行?
由于存在诸多疑问和不平衡,一是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证的给出鉴定结果!二是鉴定机构采用双重标准进行鉴定?三是武断操作,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量?将保留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
盼法律界人士先为我解答,所存疑问是否有道理!!!急切盼望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