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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谈] 隆回县原县长周卫臣被判刑10年 非法所得近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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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醴法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卫臣,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隆回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2012年7月18日,经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同意提名免去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于2012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于2012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印度易瑞沙代购

辩护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莉莉,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卫臣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枫、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蒋运灯、李莉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07年2月9日,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开发的项目为荣兴国际商住楼,于2009年3月左右开始动工,由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0年6月,完成主体验收。2011年10月,仅有建设部门和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备案登记。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土地使用面积为4971.5平方米,属于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使用地范围,至2011年4月11日,此宗土地才转让给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6日,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荣兴医院商住楼项目立项,层高为17层,2009年9月30日,项目名称变更为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

2008年7月左右,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追求更高的利润,拟将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层高由原来的17层增加至26层。由于当时隆回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建筑物高度不能超过50米,不符合当时隆回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使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层高得以增加,周某某(系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股东之一,另案处理)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予以同意,于2008年12月28日组织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表态并同意提高隆回县县城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将隆回县城建筑高度调整至100米以内,楼层为33层以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更改了隆回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未按程序报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9年4月,为了表示对荣兴国际项目的支持,被告人周卫臣在隆回县恒丰宾馆召开的“荣兴国际项目建设规划评审及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上,公开表示支持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并要求县里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荣兴国际商住楼的26层层高的规划评审得以通过。此后,被告人周卫臣又组织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再次表示请相关部门支持荣兴国际的建设,还表态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报建费按100万元预收,由县政务中心负责代收,多退少补。为达到减少报建费用的目的,周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要求减少报建面积,在周卫臣的授意下,此次县长办公会议形成了两份不同的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真实地记录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建筑面积为70000多平方米,另外一份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将原本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建筑面积从70000多平方米减少到46800平方米,假的会议纪要存放在隆回县政务中心,用于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少交报建费用之用。

2009年1月6日,隆回县气象局先后向县规划局和发展和改革局发《关于荣兴医院新建综合楼限高的函》,允许建筑总高度为50米。因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的高度已超过了50米,影响了隆回县气象台的气象数据的正常采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了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得到顺利进行,被告人周卫臣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决定将县气象局及气象台整体搬迁。被告人周卫臣代表隆回县政府多次到省、市协调搬迁的审批手续,最终县气象台的搬迁获批,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建设扫清了障碍。但隆回县气象局的搬迁工作至今未完成。

2009年上半年,因为荣兴国际未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开始动工建设,隆回县建设局对荣兴国际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周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跟县建设局局长陈甲某打招呼,要求建设部门对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给予支持,致使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没有停工,违法建设得以继续。

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售楼部建成之后,占用了大约50公分的非机动车道,被隆回县城管局依法查处,被告人周卫臣得知后,打电话给县城管局局长黄晓莅,指示说:审批手续要办,处罚要从轻,城管部门对该项目要支持。最后县城管局只对荣兴国际处以罚款,而没有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09年5月份左右,因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未在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周某某来找被告人周卫臣,要其跟隆回县规划局局长陈乙某打招呼。被告人周卫臣按周某某的意思打电话给陈乙某,要其多多支持周某某。县规划局便为周某某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要求周某某写下“该副本不得外泄”的承诺书。而周某某并未遵守承诺,而是违规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用于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9年6月份,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因无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隆回县房产管理局不能为其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周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要其出面与隆回县房产管理局的领导打招呼,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被告人周卫臣打电话给隆回县房产管理局局长肖志刚,要他支持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先把房屋预售许可证给办下来。不久,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荣兴国际商住楼的房屋预售许可证。

2010年年底,隆回县房产局因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遂不受理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售房登记备案。为了获取售房备案登记手续,周某某和陈某某(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股东之一,另案处理)来找被告人周卫臣,请其帮忙帮忙,并递交向隆回县房产局申请办理售房备案登记的报告,被告人周卫臣就在该报告上签批“请县房产局长肖志刚予以支持”。周某某和陈某某凭此报告在隆回县房产局成功地办理了备案登记的手续。

2009年10月,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因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的设计层由原来的17层增加至26层而申请改变容积率。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隆回县唯赢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容积率从1.1变成了7.62,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299.9015万元。周某某和陈某某要求被告人周卫臣关照,减少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2010年9月21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被告人周卫臣决定荣兴国际商住楼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40%交纳。后来,被告人周卫臣为掩盖自己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减少土地出让金的行为,逃避上级的调查,要求工作人员修改了会议纪要,增加了“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容积率的,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处理。”2010年10月20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针对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调高了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制发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同年10月26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与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重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次日,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根据出让合同的要求,补交了120万元土地出让金。

2011年12月21日,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周卫臣为掩盖自己的问题,于是又组织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作出:撤销了2010年9月21日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关于“荣兴国际按照4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决定”,荣兴国际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增加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取的决定。

(二)、受贿罪

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物,经查证属实的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109元,其事实如下:

(1)2008年,石某某(另案处理)想承建荣兴国际商住楼,而找到了被告人周卫臣,要其帮忙。在被告人周卫臣的帮助下,石某某顺利地承接到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2009年下半年,石某某为了提高工程的造价,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被告人周卫臣的帮助下,该项目工程的单价由828元/平方米提高至908元/平方米。为感谢被告人周卫臣的帮助,2011年3月5日,石某某到被告人周卫臣位于邵阳市公安局五号楼宿舍的家里,送给其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周卫臣收下了此笔钱。

(2)2010年下半年,熊某某为给其女儿熊娟找工作,通过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要其帮忙。经被告人周卫臣的批准同意,熊娟被安排到隆回县市政管理站工作。为了表示感谢,石某某于2010年年底送给被告人周卫臣人民币2万元。

(3)2010年年底,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监理员邓某某为使其儿子邓斌彬得到更好的安置,通过石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经被告人周卫臣批准,邓斌彬被安排在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派出所工作,为了表示感谢,邓某某给石某某5000元,叫石某某送给周卫臣。石某某认为送5000元给周卫臣太少了,于是自己又出了1.5万元,凑齐2万元于2011年年初送给被告人周卫臣人民币2万元。

(4)、2009年8月,原隆回县物资局办公楼的雨棚坍塌,导致4人死亡,由于该办公楼已经被陈某某收购,进行房地产开发,故陈某某对此起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到陈某某的公司和家里闹事,要求赔偿80万元。陈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希望政府出面处理善后工作,同时由政府负担一部分赔偿费用,被告人周卫臣表示同意。陈某某又提出: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还欠其工程款,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用于事故处理。被告人周卫臣打电话给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指示将该公司欠陈某某的40万元付到事故处理小组。随后,为了让陈某某减少赔偿金额,被告人周卫臣给隆回县民政局批示,要求由隆回县民政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后隆回县民政局支付赔偿款35万元。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到被告人周卫臣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5)2011年,隆回县东方红小学教师王某某因表弟刘炳耀退伍想安置一事,而找到杨某某(系被告人周卫臣的妻子,另案处理),要其找被告人周卫臣说情,以使刘炳耀安置到比较理想的单位。杨某某对被告人周卫臣提出上述要求后,被告人周卫臣答应帮忙。2011年年底,在被告人周卫臣的帮助下,刘炳耀被安置到隆回县司法局工作。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周卫臣和杨某某的帮忙,送给杨某某一块重100克的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价值31109元。杨某某收下金条之后告诉了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表示要杨某某收下该此金条。

(6)2011年6月份,被告人周卫臣的老同事黄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请其帮朋友肖龙柏的亲戚向鹏飞调回到隆回县水务局,被告人周卫臣予以答应,并在向鹏飞出具的请求解决工作的报告上签字批示,黄某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万元。此后,向鹏飞被调回到县水务保持局。

(7)2011年下半年,隆回县司法局的廖建军因其女儿廖婕的工作需要安置,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请其给予安排,被告人周卫臣表示同意,并作了签字批示。此后,廖婕被安排到隆回县司法局工作,为了表示感谢,廖建军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9万元。

(三)、被告人周卫臣因违法行为,获得非法所得821000元

(1)从2003年周卫臣担任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开始,每年正月初五或初六,周卫臣的学生、朋友或下属都会来给周卫臣拜年,如隆回县政府办主任彭南彪、周卫臣的学生廖永贵、石某某、周某某、司机廖国田等人,他们平均每个人给周卫臣送500元左右的红包,送得多的有1000元以上,每年总共收到他们的拜年红包2万元左右,10年来,被告人周卫臣共收到他们所送红包礼金20万元左右。

(2)从2008年周卫臣担任隆回县县长开始,周卫臣隆回县的一些朋友、工商界和企业界有影响的人物等人每年春节都来给周卫臣拜年,每年都会收到他们送的红包礼金5至6万元。4年来,被告人周卫臣共收到他们的红包礼金25万元。

(3)周卫臣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给别人帮过忙,为了感谢周卫臣,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他们来给周卫臣拜年拜节,给周卫臣送红包礼金,每年都能收到他们送来的红包礼金1至2万元。这4年来,周卫臣共收受这些人送来的红包礼金10万元左右。

(4)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帮助湘立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斌解决县广电局债务问题,收受袁玉斌2.4万元;帮助落实隆回县火化政策,收受隆回县殡仪馆的赵总2.2万元;帮助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亲戚解决工作,收受卢学义1万元;在湖南金利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期武的金利物流项目拆迁上予以了帮助,收受刘期武2.5万元;在湖南建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平建的隆回卷烟纸厂的地块问题上给予了帮助,收受刘平建1.6万元;帮助隆回华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向长江解决了政府拖欠友谊酒店的债务和帮助办理湘西职业培训城地块的手续,收受向长江1.3万元;帮助湖南花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基平承接东环路项目,在过年时收受李基平0.6万元;帮助隆回县人大主任刘文成的侄子战友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刘文成的侄子2万元;袁翠娇想周卫臣在隆回县防洪堤项目工程上予以关照,送给周卫臣0.5万元;帮助原新邵县地税局局长李建华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李建华1万元;周卫臣代表隆回县政府出面帮助协调南方水泥厂收购雪峰水泥厂的相关收购事项,收受雪峰水泥厂董事长彭金国1万元,收受雪峰水泥厂副董事长陈松青1万元;帮助隆回县水务局将木瓜山水库水源项目争取到衡邵干旱走廊项目中,县水务局局长张治稳为了感谢周卫臣,送给周卫臣2万元;县机械厂开发商为了在土地的开发过程中得到周卫臣的关照,送给周卫臣2万元;帮助协调南方水泥厂收购雪峰水泥厂的相关收购事项,收受南方水泥厂总经理陈小迅0.5万元;帮助邵阳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廖国强的朋友进入邵阳市电力杆市场,虽然事情没有办成,但是廖国强仍然送给周卫臣1万元;帮助县环保局局长黄帮松的儿子解决工作,收受黄帮松0.5万元;帮助县统计局局长周述明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周述明0.5万元;在南方水泥厂搞运输的新邵人邓珂,打着周卫臣的牌子接到了很多业务,送给周卫臣3万元;担任隆回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在恒丰大酒店打牌时,收受恒丰大酒店老总肖长文0.5万元。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为他人帮忙、别人为了获得他职务上的关照,共计收受他人27.1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卫臣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卫臣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或在县政府会议上作出有利于开发商的决定,致使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给国家造成179、9015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造成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就项目的有关问题上访,并引发堵县政府大门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卫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数罪并罚,并对已扣押的被告人周卫臣的犯罪所得及违法所得1685360元、周大福“连莲有余”100克金条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理由是,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的取证地点违法;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后供述。

2、证人石某某证言系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理由是取证地点违法、石某某证言系刑讯逼供结果。

3、证人陈某某证言系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理由是取证主体、地点违法。

4、被告人周卫臣并未收受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贿赂,申请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出庭质证。

5、被告人周卫臣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被告人周卫臣并未违规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按40%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促进城市开发;被告人周卫臣对于荣兴置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减少部分采取了补救措施;现荣兴置业有资产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且有200多万元资产被隆回县政府控制,起诉书所讲的179万元不应当被认定为损失;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上访是荣兴国际商住楼市场运作的产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有越权和不履行职务行为。

6、被告人周卫臣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周卫臣减轻处罚。

7、被告人周卫臣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理由是,被告人周卫臣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双规,在双规期间,被告人周卫臣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8、被告人周卫臣所获赃物已被追回,应对被告人周卫臣从轻处罚。

9、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为隆回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周卫臣的功劳,对其从宽处罚。

10、起诉书上所述821000元不是被告人周卫臣犯罪所得,依法不应被判决收缴;即使要追缴,也应当考虑被告人周卫臣在双规时已主动向省纪委上缴违法所得743.2万元,该743.2万元与起诉书中所述821000元有重叠,重叠部分应冲减。

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隆回县政府的证明一份、熊某某的证明一份、华融湘江银行隆回县支行营业部分户明细账,拟证明土地出让金可以补交到位,群众上访与土地出让金无关,被告人周卫臣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公证书、银行对账单、荣兴国际商住楼工地从2011年3月至5月开支明细(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所调取)、2012年1月7日后,石某某向检察机关的6次供述(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所调取);2012年12月19日,证人石某某向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作陈述及同步视听资料。拟证明石某某未向周卫臣行贿100万元。

3、陈某某陈述及同步视听资料、陈丙某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未收受陈某某贿赂10万元。

4、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被告人周卫臣家属出具的清单,拟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未收受王某某贿赂的金条一根。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事实

2008年10月前后,荣兴医院商住楼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用地范围内被开工建设。该项目的开发商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名称后被改为荣兴国际商住楼,从预定的建设17层到最终建成26层。2011年4月,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才取得荣兴国际商住楼用地使用权。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均未得到有效制止。2009年12月,荣兴国际商住楼在不具备售楼条件的情况下被决定准许进行商品房预售。2011年6月30日,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57人到隆回县信访局上访。2011年7月16日,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27人到隆回县政府上访,打横幅堵县政府大门。上访反映问题包括质疑荣兴国际商住楼提高建筑高度是否影响房产质量、工程未按期竣工验收、未按期交房、购房合同面积与交房面积不一致、未见到项目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等。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周卫臣作为湖南省隆回县县长兼隆回县县委副书记,在明知荣兴国际商住楼开发、建设、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08年12月底,被告人周卫臣组织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表态同意县气象局整体搬迁,同意提高隆回县县城的建筑物高度限制至100米以内,楼层限制层数调整至33层以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2009年4月1日,被告人周卫臣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与会单位包括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地税局、县气象局、县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该会议要求与会单位支持荣兴国际项目建设,确定该项目开发方先预交报建费用、劳保费用、人防费用100万,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009年6月,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未在国土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被告人周卫臣要求隆回县规划局局长陈乙某关照办理。陈乙某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被告人周卫臣后。被告人周卫臣说,“国土方面的事他去协调,规划先把证办好再说”。不久,县规划局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010年4月19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通知湖南置业有限公司补交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土地出让金299.9015万元。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周卫臣主持召开隆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该次会议,被告人周卫臣表态同意对2009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调高了容积率正在兴建的项目,统一按照容积率调整前后土地评估价差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因此仅缴纳120万元土地出让金,造成179.901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得到收缴。

2009年11月,因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用地资料不全,隆回县房产局不予受理荣兴国际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被告人周卫臣在周某某拿来的《关于请求照顾办理售房登记的报告》上签署意见“请县房产局局长肖志刚给予支持”。2009年12月,隆回县房产局决定准予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县房产局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同意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

隆回县城管局依法查处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售楼部。被告人周卫臣表态说“错是错了,但作为县里的一个大项目,拆就不要拆了,叫城管部门罚点款算了。”之后,隆回县城管局对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售楼部占用非机动车道只给予罚款,没有拆除该违章建筑。

被告人周卫臣的上述行为,是导致荣兴国际商住楼违法开发、建设、销售及179.901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得到收缴的重要原因,荣兴国际商住楼违法开发、建设、销售最终导致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质疑项目的有关问题并上访,并引发堵隆回县政府大门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营业执照、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隆回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荣兴国际项目土地权属及调整容积率等相关情况的汇报》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用地原属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项目开发商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才取得荣兴国际商住楼建筑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土地交易规则》、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荣兴医院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处置问题的复函》、隆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4号、第17号、第20号)、隆回县医疗有限公司《关于合理核定并适当减免荣兴国际商住楼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的请示》、《隆回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表》、隆回县唯赢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案件卷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违法案件告知书》、《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隆回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肖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容积属于违法用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99.9015万元;2009年1月被告人周卫臣通过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县城规划区内最高建筑物限高100米、33层,气象台整体搬迁;对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调高了容积率正在兴建的项目,按照容积率调整前后土地评估差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荣兴国际商住楼实际补缴土地出让金120万元,余欠179.9015万元未缴纳。

3、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9号《关于荣兴国际项目建设规划评审及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人陈甲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县长会议确定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开发方先预交报建费用、劳保费用、人防费用100万元,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4、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隆发改审字(2007)51号、(2009)1号)、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所使用的土地原属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医院,该项目名称原为荣兴医院商住楼。

5、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南荣兴国际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的说明》、进账单、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荣兴国际建设项目收费情况的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隆回县人民政府文件隆政发(2009)8号、《隆回县规范城区基本建设收费暂行规定》、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应当缴纳的报建费用、劳保费用、人防费用、易地建设费超过预交的100万;

6、《城建监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隆城建停字2009第1-012号、第1-013号)、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9063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荣兴国际商住楼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524200906110101)、《湖南荣兴国际项目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字第0906326号)、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周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隆回县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湖南省建设项目地址申请表、证人陈乙某的证言证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因未取得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陈乙某将荣兴国际商住楼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原因告诉了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说,“国土方面的事他去协调,规划先把证办好再说”。不久,隆回县规划局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8、隆回县气象局文件(隆气办发(2009)1号)《关于荣兴医院新建综合楼限高的函》证明,2009年1月,隆回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将“荣兴国际商住楼允许建筑总高度为50米”书面告知了隆回县规划局及隆回县发改局。

9、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7号、(2009)22号)《关于县气象局整体迁建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009年7月,被告人周卫臣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确定隆回县气象局整体迁建;周某某等人曾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加快隆回县气象局搬迁进程。

10、证人陈甲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荣兴国际售楼部占用非机动车道后,被告人周卫臣表态说,不要拆,罚点款算了。

11、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荣兴国际商住楼开工,2009年11月左右开始预售房屋,该项目从预建17层至最终建成26层。

12、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报告》、承诺书、隆回县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隆房预决字(2009)第00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根、商品房预售审批表、隆回县房产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予受理决定书》、《请求提前办理荣兴国际项目一至三层商业门面产权证的报告》、被告人周卫臣签署意见的《关于请求照顾办理售楼登记的报告》、隆回县房产局出具的《荣兴国际商住楼预测面积说明》、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不符合售楼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售楼,该申请开始未得到同意;被告人周卫臣在售楼申请上签署意见“请县房产局肖志刚局长予以支持”后,隆回县房产局准许该项目售楼;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邵质通字(2012)01号)、关于荣兴国际部分购房户上访情况的汇报、隆回县信访局《关于荣兴国际房产项目业主信访情况说明》、来访登记表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信访2次,信访地点分别为县信访局、县政府,系群体上访,发生了打横幅堵县政府大门事件;信访反应问题为质疑荣兴国际商住楼提高建筑高度是否影响房产质量、工程未按期竣工验收、未按期交房、购房合同面积与交房面积不一致、未见到项目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等。

(二)、受贿事实

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某某、熊娟、邓彬斌、陈某某、刘炳耀、向鹏飞、廖婕谋取利益,收受石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廖建军给予的钱款、财物,共计人民币1169000元及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石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石某某现金100万元。

被告人周卫臣与石某某系表叔侄关系。周某某与石某某曾系高中同学,二人均曾系被告人周卫臣的学生。陈某某系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兴医疗有限公司下设荣兴医院。熊某某系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陈某某准备利用荣兴医院空地开发17层(高约55米)的荣兴医院商住楼,并成立了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陈琴为注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实际控股人)。2008年,周某某凭借与被告人周卫臣的关系入股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6月左右,周某某将石某某以被告人周卫臣侄子身份向陈某某、熊某某介绍,并提议由无建筑资质及建筑公司的石某某承建荣兴医院商住楼。为使荣兴医院商住楼项目开发顺利进行,陈某某、熊某某最终同意由石某某以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荣兴医院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单价为828/㎡。

2009年,石某某多次向陈某某、熊某某提出将工程单价提高至948元/㎡,均未得到同意。石某某要被告人周卫臣帮助,并表示赚了钱会感谢被告人周卫臣。不久,石某某邀请被告人周卫臣与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一起吃饭。席间,被告人周卫臣对陈某某等人讲“荣兴国际的工程828元/㎡太低了,没办法做出来,你们不要让石某某亏本,要把单价提高一点”。陈某某提出948元/㎡太高。被告人周卫臣就对陈某某等人讲“你们也不要太小气,太小气的话以后就办不成大事”。不久,石某某承建项目工程单价提高至908元/㎡。

2011年2月前后,石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新邵县支行的周甲某,分二次从该行取出现金114万元。之后,石某某用一个袋子装好60万元,另一个尼龙袋子装好40万元,将上述100万元送至被告人周卫臣家中。被告人周卫臣讲了些客套话后收下了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证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身份情况、隆回县荣兴医疗有限公司荣兴医院主体身份情况、荣兴医院商住楼用地性质及其使用情况;

(2)、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及湖南省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账单证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荣兴大厦(后来更名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石某某是荣兴大厦工程项目负责人。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2012年4月11日、4月8日、5月30日、7月17日、8月2日、9月28日)证明,在荣兴医院商住楼施工过程中,石某某多次提出提高工程单价,均未被同意。之后,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要其帮忙,并承诺赚钱后感谢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在席间向陈某某等人提议提高石某某承建项目工程单价后,石某某承建项目工程单价被提高至908元/㎡。2011年2月底,石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找到在农业银行新邵县支行工作的周甲某,分二次从该行取出现金114万元,将其中60万元装入一个袋子,40万装入一个尼龙袋子送到被告人周卫臣家里,并对被告人周卫臣讲感谢其在荣兴国际商住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被告人周卫臣讲了些客套话后将钱收下。

(4)、证人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石某某挂靠湖南省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荣兴医院商住楼,被告人周卫臣曾在席间提议提高石某某承建项目工程单价。被告人周卫臣对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讲,“荣兴国际的工程828元/㎡太低了,没办法做出来,你们不要让石某某亏本,要把单价提高一点”。“你们也不要太小气,太小气的话以后就办不成大事”。

(5、)证人周甲某的证言、银行取款凭条证明,2011年春节期间,石某某找在农行新邵支行营业部工作的周甲某二次取款计110万元。

(6、)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曾在席间向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建议提高石某某承包工程单价,被告人周卫臣收受了石某某送来的现金100万元(用二个袋子装好、一个袋子装了60万元,一个袋子装了40万元,全是百元钞票)。

2、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熊娟谋取利益,收受石某某现金2万元。

2010年,熊某某想将其女熊娟安排到隆回县自来水公司工作,要求石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表示只能想办法进隆回县市政管理站,并表示先要找邵阳市委常委签字。不久,石某某找到邵阳市人大主任刘新民。刘新民在熊某某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石某某将该报告交给被告人周卫臣。周卫臣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2010年底,熊娟被安排到隆回县市政管理站工作。为感谢被告人周卫臣,石某某在2010年年底送给被告人周卫臣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刘新民、被告人周卫臣签署意见的《报告》、聘用(任)合同书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熊某某为熊娟申请工作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熊娟被安排到隆回县市政工程管理站工作;

(2)、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进入计划的通知》、证人熊某某证言证明,熊某某想将其大学毕业的女儿熊娟安排到自来水公司工作,要求石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讲自来水公司不进人,只能想办法进隆回县市政管理站。石某某就按照周卫臣的要求找到邵阳市人大主任刘新民。不久,刘新民、被告人周卫臣分别在熊某某打的报告上签署意见。2010年底,熊娟被安排到县市政管理站工作。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及自我交代证明,为感谢被告人周卫臣对熊娟工作安排的帮助,石某某送给被告人周卫臣2万元。

3、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邓斌彬谋取利益,收受邓某某现金5000元、石某某现金15000元。

2010年年底,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监理员邓某某为使其退伍的儿子邓斌彬得到较好的安置,要求石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2011年上半年,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并将邓斌彬署名的《关于请求解决退伍安置工作的报告》交给被告人周卫臣。同年,担任隆回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被告人周卫臣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请钱局长列入计划”。2012年4月,邓斌彬被安排在隆回县公安局工作。为了表示感谢,石某某将邓某某让其转交给被告人周卫臣的现金5000元及自己拿出的15000元,合计20000元送给被告人周卫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通知)(隆办字(2011)140号)、隆回县人民政府(隆政发(2011)14号)、转业士官、城镇义务兵分配表、被告人周卫臣签署意见的《关于请求解决退伍安置工作的报告》、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表、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聘用(任)合同书、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进入计划的通知》证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周卫臣被确定为该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周卫臣在邓斌彬的《请求解决安置工作的报告》上签署意见,邓斌彬被安置到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镇派出所工作。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为解决退伍回来的儿子邓斌彬工作问题,邓某某找石某某,请石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2011年5月,石某某将被告人周卫臣签署意见的报告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将该报告交代了县民政局,2012年,邓斌彬被安排到隆回县公安局工作;邓某某拿了5000元给石某某转交给被告人周卫臣。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请石某某找被告人帮忙安排邓斌彬工作,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请其帮助邓斌彬工作;石某某将邓某某的5000元及自己的15000元,合计2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周卫臣。

(4、)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卫臣为邓斌彬退伍安置的事在邓斌彬申请安置的报告上签署意见,且在具体安置过程中,被告人周卫臣对邓斌彬的安置进行了调整。

(5)、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自我交代证明,石某某曾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助安置邓某退伍儿子工作,被告人周卫臣在石某某拿来的报告上签署意见;被告人周卫臣收受了石某某送来的20000元。

4、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刘炳耀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的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

2011年,隆回县东方红小学教师王某某因刘炳耀退伍安置一事,找到杨某某(系被告人周卫臣的妻子,另案处理)称刘炳耀系其亲戚,想被安置到比较理想的单位。之后,杨某某将王某某请托之事告知了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说“这个事要等到统一安置的时候再说,你到时提醒我一下”。2011年度退伍安置之初,被告人周卫臣要隆回县民政局局长钱某某将刘炳耀安置到好一点的单位。2011年年底,退伍安置会议召开之前,被告人周卫臣向杨某某问王某某要安置亲戚的名字。杨某某就要王某某将其亲戚的名字告知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在退伍安置初步方案中见到刘炳耀被安置到政法部门,对该方案表态同意。2012年年初,刘炳耀被安置到隆回县司法局工作。为了感谢被告人周卫臣和杨某某的帮忙,王某某送给杨某某一块重100克的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2013年3月份左右,杨某某得知省纪委在银行调查被告人周卫臣家财产后,询问被告人周卫臣如何处理王某某送的金条。被告人周卫臣讲“这顶多算个违纪问题,没什么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0年度转业士官、城镇义务兵分配表、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核编通知单、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表、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聘用)审批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及聘用(任)合同书证明,2012年年初,刘炳耀作为城镇复员退伍军人被安排到隆回县司法局工作。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王某某找到杨某某,称其从部队退伍回来的亲戚想被安置到较好工作。杨某某向被告人周卫臣讲了王某某请托之事后,被告人周卫臣说“这个事要等到统一安置的时候再说,你到时提醒我一下”。不久,王某某拿了一包东西给杨某某。因事情还没办好,杨某某没有收这包东西。过来二个月左右,王某某拿着一个纸袋说里面有根金条,杨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年底时,被告人周卫臣向杨某某问王某某要安置亲戚的名字。杨某某打电话要求王某某自己将其亲戚的名字告知被告人周卫臣。2013年3月左右,杨某某询问被告人周卫臣如何处理王某某送的金条。被告人周卫臣讲“这顶多算个违纪问题,没什么事。”。

(3)、周大福保证单一张、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曾以刘炳耀系其亲戚为由通过杨某某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忙,王某某将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交给了被告人周卫臣的妻子杨某某。

(4)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卫臣要隆回县民政局局长钱某某将刘炳耀安置到好一点的单位。

(5)、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明,被告人周卫臣从杨某某处获悉,王某某有个部队退伍回来的亲戚想被安置个好点的工作。2011年下半年,县民政局退伍办做方案前,被告人周卫臣跟县民政局局长钱某某打了招呼,要他们将王某某所说的亲戚安排到县政法系统。后来,被告人周卫臣见到王某某的亲戚被安置到政法系统,在安置小组会议上表态同意了该方案。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周卫臣的妻子杨某某送了金条一根给被告人周卫臣。

5、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谋取利益,收受陈某某10万元。

2009年8月14日,隆回县原物资局综合楼水泥预制雨棚垮塌,导致4人死亡。由于该垮塌房屋产权实属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死者家属多次到该公司和陈某某家里闹事。陈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希望政府出面帮助处理善后工作,并提出希望被告人周卫臣帮助收回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并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事故处理。被告人周卫臣表示同意。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周卫臣在陈某某向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款领条上签署“同意”二字。之后,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40万元转入事故处理股。为了让陈某某减少赔偿金额,被告人周卫臣批示从隆回县民政局借支用于事故救济。之后,隆回县民证局从该局募捐办资金中拿出295000元用于赔付死者家属。2009年8月14日的垮塌事件基本平息后,被告人周卫臣收受了陈某某送的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注册登记表、国有产权交割证明书、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3)3号、隆回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转让申请审批表、《关于我县2009年8.14雨篷坍塌事件的情况汇报》、委托书复印件、承诺、房屋搬迁协议书、隆回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隆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号)证明,2009年,隆回县原物资局综合楼1-3楼房屋产权属于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2)、《原县物资局综合楼房屋安全状况调查报告》、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表(邵阳)雷鉴字(2009)年第6号、调查询问笔录、隆回县人民政府会议笔录、邵阳市宝庆司法鉴定中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书》及现场照片、记帐凭证、收款通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付款通知、支出报账结算单、隆回县募捐办公室记账凭证、雷击事件受害人赔偿相关情况、付款通知、转帐支票存根、借条、隆回县民政局《关于请求解决“8.14”雷击灾害救济费的报告》、证人陈某证言、领条、进账单、工程施工合同书、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隆回县原物资局综合楼房屋受强雷电冲击致雨篷整体倒塌,陈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助。之后,被告人周卫臣在陈某某出具的工程款领条上签字,陈某某收回了隆回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其中的40万元用于事故赔偿。被告人周卫臣批示从隆回县民政局借支用于事故救济。隆回县民政局因该坍塌事件从该局募捐办拿出295000元用于赔付给死者家属。

(3)、证人陈某某、陈丙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14日隆回县原物资局综合楼房屋坍塌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多次请求被告人周卫臣帮助。为了感谢被告人周卫臣的帮助,陈某某从其弟弟陈丙某处拿了钱,陈某某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0万元。

(4)、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和自我交代证明,陈某某因2009年8月4日坍塌事件找被告人周卫臣帮助,被告人周卫臣收到了陈某某送的10万元。

(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隆回县原物资局综合楼房屋坍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卫臣确定陈某某负责40万元的赔偿金,其余的赔付款项由民政解决。

6、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向鹏飞谋取利益,收受收受黄某某1万元。

黄某某与被告人周卫臣曾系同事关系。2011年6月份,黄某某受肖龙柏的请托找到被告人周卫臣,请被告人周卫臣帮肖龙柏亲戚向鹏飞调到到隆回县水务局工作。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内,黄某某将肖龙柏托其转交的1万元送给被告人周卫臣。不久,被告人周卫臣在黄某某拿来的向鹏飞出具的《请求调回县水保局工作的报告》上批示“可以照顾安排到水土保持局工作,请编办、人事、水务等单位办理异动手续。”2012年3月,向鹏飞被安排到隆回县水土保持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卫臣签署意见的向鹏飞《关于请求调回县水保局工作的报告》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向鹏飞出具的报告上签署“可以照顾安排到水土保持局工作,请编办、人事、水务等单位办理异动手续。”的意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在肖龙柏的请托下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解决向鹏飞工作调动一事,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黄某某将肖龙柏交给他的1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周卫臣,被告人周卫臣收下了1万元,在向鹏飞出具的报告上签署了意见。

(3)、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收到了黄某某给的1万元,在向鹏飞出具的报告上签署了意见。

(4)、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的通知》证明,2012年,向鹏飞被安排到隆回县水土保持局。

7、被告人周卫臣利用职务便利为廖婕谋取利益,收受廖建军19000元。

2011年,隆回县司法局的廖建军因其女儿廖婕的工作需要安置,带一份《请求按政策落实小孩工作问题的报告》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要廖建军先找县主要领导在报告上签字。之后,廖建军找到市政协副主席杨建新,杨建新在该报告上签署“请卫臣县长按政策和实际情况帮助解决”。之后,被告人周卫臣在该报告上签署“请编办、人劳、司法等单位帮助解决,并安排到司法局下属二级机构。”之后,廖婕被安排到隆回县司法局工作。为了表示感谢,廖建军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廖建军出具的《请求按政策落实小孩工作问题的报告》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该报告上签署将廖婕‘安排到司法局下属二级机构’的意见。

(2)、廖建军的证言、廖建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廖建军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助解决廖婕工作安置一事,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9000元。

(3)、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证明,廖建军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助解决廖婕工作安置一事,被告人周卫臣收受了廖建军19000元。

(4)、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的通知》证明,2011年年底,廖婕被安排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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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违法所得791000元。

(1)从2003年周卫臣担任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开始,每年正月初五或初六,周卫臣的学生、朋友或下属都会来给周卫臣拜年,如隆回县政府办主任彭南彪、周卫臣的学生廖永贵、石某某、周某某、司机廖国田等人。他们平均每个人给周卫臣送500元左右的红包,送得多的有1000元以上,每年总共收到他们的拜年红包2万元左右。至归案,被告人周卫臣共收到他们所送红包礼金20万元左右。

(2)从2008年周卫臣担任隆回县县长开始,周卫臣隆回县的一些朋友、工商界和企业界有影响的人物等人每年春节都来给周卫臣拜年,每年都会收到他们送的红包礼金5至6万元。至归案,被告人周卫臣共计收到他们的红包礼金25万元。

(3)周卫臣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给别人帮过忙。为了感谢周卫臣,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他们来给周卫臣拜年拜节,给周卫臣送红包礼金,每年都能收到他们送来的红包礼金1至2万元。自2008年至归案,被告人周卫臣共收受这些人送来的红包礼金10万元左右。

(4)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帮助湘立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斌解决县广电局债务问题,收受袁玉斌2.4万元;帮助落实隆回县火化政策,收受隆回县殡仪馆的赵总2.2万元;帮助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亲戚解决工作,收受卢学义1万元;在湖南金利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期武的金利物流项目拆迁上予以了帮助,收受刘期武2.5万元;在湖南建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平建的隆回卷烟纸厂的地块问题上给予了帮助,收受刘平建1.6万元;帮助隆回华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向长江解决了政府拖欠友谊酒店的债务和帮助办理湘西职业培训城地块的手续,收受向长江1.3万元;帮助湖南花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基平承接东环路项目,在过年时收受李基平0.6万元;帮助隆回县人大主任刘文成的侄子战友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刘文成的侄子2万元;袁翠娇想周卫臣在隆回县防洪堤项目工程上予以关照,送给周卫臣0.5万元;帮助原新邵县地税局局长李建华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李建华1万元;周卫臣代表隆回县政府出面帮助协调南方水泥厂收购雪峰水泥厂的相关收购事项,收受雪峰水泥厂董事长彭金国1万元,收受雪峰水泥厂副董事长陈松青1万元;帮助隆回县水务局将木瓜山水库水源项目争取到衡邵干旱走廊项目中,县水务局局长张治稳为了感谢周卫臣,送给周卫臣2万元;县机械厂开发商为了在土地的开发过程中得到周卫臣的关照,送给周卫臣2万元;帮助协调南方水泥厂收购雪峰水泥厂的相关收购事项,收受南方水泥厂总经理陈小迅0.5万元;帮助邵阳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廖国强的朋友进入邵阳市电力杆市场,虽然事情没有办成,但是廖国强仍然送给周卫臣1万元;帮助县环保局局长黄帮松的儿子解决工作,收受黄帮松0.5万元;帮助县统计局局长周述明的女儿解决工作,收受周述明0.5万元;担任隆回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在恒丰大酒店打牌时,收受恒丰大酒店老总肖长文0.5万元。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为他人帮忙、别人为了获得他职务上的关照,共计收受他人24.1万元。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暂扣了被告人周卫臣犯罪所得及违法所得1685360元、周大福“连莲有余”100克金条一根。其中,周大福“连莲有余”100克金条一根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2011年下半年,湖南省隆回县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就该商住楼相关问题群体上访,引发打横幅围堵县政府办公大楼事件。随后,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围绕该事件展开调查。陈某某、周某某、熊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相继被调查。根据石某某交代情况,被告人周卫臣被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及调查。2012年6月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周卫臣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指定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2年7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卫臣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周卫臣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被告人周卫臣被监视居住地为株洲市桥头堡,该地点非被告人周卫臣住所。2012年10月8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将周卫臣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交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同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再立案侦查。

此外,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卫臣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卫臣的自然身份情况。

2、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文件(湘组干(2008)48号、(2012)103号)、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一号)、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周卫臣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2003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周卫臣任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任隆回县委副书记;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任隆回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任隆回县委副书记、县长;2012年7月18日,中共湖南省省委组织部同意提名免去周卫臣的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周卫臣的邵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周卫臣的邵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待邵阳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时自行终止。

4、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隆回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公告》证明,2012年11月27日,隆回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确认。

5、中共湖南省纪委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四室《扣押周卫臣、杨某某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冻结款物清单、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2年5月,周卫臣、杨某某主动交出周大福“连连有余”千足金金条100克;醴陵市人民检察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卫臣犯罪所得及违法所得1685360元;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6、《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破案报告》证明,根据石某某交代情况,被告人周卫臣被双规。根据省纪委提供的线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指定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周卫臣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交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7、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办案说明》、四室出具的《证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周卫臣不具有自动投案、无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律线索未得到查实。

8、建筑施工合同、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9、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存款凭条复印件证明,2011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周卫臣家庭存款明显增加。

10、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卫臣主动上缴的743.2万元财物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

11、证人周乙某、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文某某、兰某某、陈丁某、张某某、李甲某、仇某某、邓甲某、文甲某、罗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未受到体罚、刑讯逼供。

12、2012年12月18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隆回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声明》证明,隆回县政府前曾发生群体信访;隆回县人民政府对信访原因有不同说法。

13、株洲市廉政反腐教育基地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将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济案指定株洲市公安局管辖的通知》、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陈某某、石某某取证程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

14、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周卫臣秘密交给其陪护人员刘某某的一封信证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周卫臣向其家人报告其一切很好。

15、健康检查登记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体格检查表及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进看守所(2012年9月20)一周内身体无新伤,健康。

16、陈某某出具的《关于我送10万元给周卫臣的情况说明》证明,陈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助处理隆回县原物资行业管理办公楼垮塌事件相关问题,陈某某送给被告人周卫臣10万元。

17、被告人周卫臣书写的《自我交代》、《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情况。

针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及其举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后供述、取证地点违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的取证地点为株洲市桥头堡,系被告人周卫臣被监视居住地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卫臣执行监视居住发生在2012年;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场所并未限定;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的取证地点并不违法。被告人周卫臣被监视居住期间的陪护人员刘某某、陈善喜、周乙某、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文某某、兰某某、陈丁某、张某某、仇某某、邓甲某、文甲某、李甲某、罗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未见到被告人周卫臣身体有伤、未见到被告人周卫臣有被体罚的情形;公诉机关提供的健康检查登记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体格检查表及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在进看守所一周内身体无新伤,健康;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未提供任何可以支持其辩解的线索证明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后供述。综上所述,被告人周卫臣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所提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的取证主体违法、取证地点违法、石某某证言系刑讯逼供结果,陈某某及石某某证均系非法证据,应当被依法排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检察院负责。…。”该法律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均有侦查权;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法定的管辖职能均对证人石某某做了笔录;公安机关对证人石某某做的是询问笔录,检察机关对证人石某某做的是讯问笔录;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了笔录;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卫臣提起公诉的证据并非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取证主体并无不当。对陈某某、石某某取证地点为证人居所、检察机关办案地点,取证地点合法。石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后较长时间内未向任何部门提出其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辩解石某某的证言系刑讯逼供取得确未提供任何线索。综上所述,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王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一事。

经查,证人石某某、陈某某证言的取证主体合法;证人王某某证言的取证主体是检察机关,取证主体合法;取证主体对上述证人取证发生在2012年,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取证地点未进行限制性规定,取证地点合法;取证主体对上述证人取证均系分别进行,取证时有二名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进行取证前均出示了证件,告知了法律相关规定,取证程序合法。综上,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具有合法性。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三名证人的证据不仅包括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签字认可的书面笔录,还包括与笔录向配套的同步视听资料;证人石某某、陈某某证言的书面笔录与视听资料相互吻合;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吻合;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没有出庭作证的必要。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申请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的要求不予支持。

4、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或其家属收到的清单中并无金条一根,被告人周卫臣并未收受王某某金条一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家属收到的纪委出具的《扣押清单》上没有“连莲有余”金条一根;纪委出具上述《扣押清单》的时间是2012年6月及7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共湖南省纪委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四室调取的《扣押周卫臣、杨某某物品移交清单》上表明周卫臣、杨某某主动交出周大福“连连有余”千足金金条100克;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的《扣押周卫臣、杨某某物品移交清单》上注明的时间是2012年5月;二份清单均系纪委出具,二份清单因出具的时间不同导致内容有异,并不矛盾;现该金条作为证据已随案移交本院,该物证与被告人周卫臣庭前供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均可证明被告人周卫臣通过妻子杨某某收受王某某的周大福“连莲有余”100克金条一根的事实。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提供的《扣押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肯定,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有失偏颇,本院不予采信。

5、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有越权和不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人周卫臣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荣兴国际商住楼违法开工、建设、销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欠缴179.9015元土地出让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荣兴国际商住楼已基本建成,并已被决定同意出售时,上述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客观存在;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欠缴179.9015元土地出让金仍是客观事实;荣兴国际商住楼违法开工、建设、销售以及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就该项目相关问题群体上访,并引发打横幅堵隆回县县政府大门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荣兴国际商住楼违法开工、建设、销售与被告人周卫臣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欠缴179.9015元土地出让金与被告人周卫臣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荣兴国际商住楼业主就该项目相关问题群体上访,并引发打横幅堵隆回县县政府大门的群体性事件与被告人滥用职权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周卫臣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明一份、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对账单一张、熊某某出具的《证明》、公证书,拟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余欠179.9015元土地出让金可以补交到位;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隆回县政府证明一份,拟证明群体性事件、上访与土地出让金未补缴到位无关。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的上述举证能够证明荣兴国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并不一定不能补交到位,群体性事件、上访可能存在其他非被告人周卫臣的原因。鉴于此,本院将在对被告人周卫臣犯滥用职权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7、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未收受陈某某贿赂10万元;提供陈某某陈述及其同步视听资料、周文玺及张明与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及录音、陈丙某证言一事。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的陈丙某的证言是这样表述的“在2009年8月份左右,由于原物资局倒塌事故,陈某某向我借钱说要处理事故要钱用,当时我在隆回县投资公司有工程款,就在公司里转账给陈某某四万元这是事实,没有退十万元现金。2009年8月底到2010年初我没有还壹拾万元给我哥陈某某。”,这表明陈丙某并未否认陈某某因处理事故向陈丙某借款。陈丙某在2013年1月17日接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谈到“我与陈某某是兄弟,我们之间相互借钱是很正常的事…,2009年8月份,我哥哥陈某某所购买的原隆回县物资局综合大楼雨棚坍塌砸死人后,为处理此事,他要我拿几万元钱给他,我也确实给过他钱,但是具体是给了几万元钱,时间长了我不记得了。…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有一个男的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找我…,他告诉我,他想问我一个事‘在2009年8月或9月的时候,我哥哥陈某某是否从我手里拿过10万元现金’。我当时以为他是问我,陈某某是否在当时通过我在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上拿走10万元钱。我就随便说了一句‘没有拿…’。后我根据他的意思,写了一个条子给他。检察人员问‘现在我们再一次问你,在2009年8月14日之后,你哥哥陈某某是否从你手上拿走这几万元钱用于处理他所购买的原隆回县物资局综合大楼雨棚坍塌砸死人的事件?’陈丙某答‘在2009年8、9月份的时候,我哥哥陈某某以原隆回县物资局综合大楼雨棚坍塌砸死人需要处理为由,要我给他一些钱用于处理此事,我也确实在当时给了他钱,…’。”综上,检察机关提供的陈丙某的证言能够证明,陈某某为处理事故从陈丙某处拿过钱,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的陈丙某的证言与检察机关提供的陈丙某的证言有吻合之处,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提供的陈丙某的证言的效力不能对抗检察机关所提供的陈丙某证言的效力。

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的陈某某的证言及其同步视听资料内容虽然吻合,但视听资料有多次中断,不能排除剪接、修改的可能,该证据的效力不能对抗检察机关提供的陈某某的证言及同步视听资料的效力,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所提陈某某陈述及同步视听资料的效力不予采信。

周文玺与张明并不是取证的合法主体,周文玺与张明向陈某某取证时,并未将其真实意思告知陈某某,张明、周文玺与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及录音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举证不能对抗检察机关举证效力,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未收受陈某某10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8、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周卫臣未收受石某某贿赂100万元,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提供《公证书》、对私储蓄账户明细账、石某某证言及配套视听资料一份;提供荣兴国际商住楼工地从2011年3月至5月开支明细、提供石某某自2013年1月7日在检察机关否认向被告人周卫臣行贿100万的供述一事。

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具有合法性;证人石某某交代向被告人周卫臣行贿100万元发生在被告人周卫臣接受调查前,系石某某主动交代;证人石某某在接受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取证前,对其向被告人周卫臣行贿100万元一直保持肯定的、稳定的陈述;检察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周卫臣收受了石某某贿赂100万元。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的上述举证不能对抗检察机关举证效力。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在对石某某取证前对石某某讲了这样的话‘我们在会见周卫臣过程中,周卫臣讲你没有送100万给他,他对这100万的供述也不是事实,我们把周卫臣对这100万的说法通过周四产向你求证,周四产告诉我们(电话告诉),你回来后在他们面前也讲过没有送100万给周卫臣,原讲的送100万给周卫臣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所讲。…’,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上述表述发生在石某某向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陈述涉案情况前,发生在石某某否认行贿100万元给被告人周卫臣之前,被告人周卫臣的辩护人上述表述明显不当;该明显不当的表述直接影响本院对石某某在2011年12月19日之后证言真实性的认定。

荣兴国际商住楼工地从2011年3月至5月开支明细可以证明荣兴国际商住楼工地在该时间段支出超过100万;该支出对于该工地建设开支而言属于正常;荣兴国际商住楼工地支出超出100万元与石某某取款100余万元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到期存款转存是被告人周卫臣家庭银行存款在2011年3月至5月增加的原因之一;被告人周卫臣家庭存款在2011年3月后的一段时间增加的数额远远超出其到期存款转存金额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人周卫臣家庭现金存款超过900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人周卫臣及其家庭存款远远超出被告人周卫臣家庭正常合法收入导致无法排除被告人周卫臣及其家庭存款与被告人周卫臣受贿存在关联性。

被告人周卫臣家庭现金存款达900余万(被告人周卫臣上缴740余万由纪委暂扣、检院扣押160余万)属于不正常;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有这样的表述“我将70万元中的60万元用一个袋子装好,44万元中拿出40万元用尼龙袋子装好,我把装有共计100万元现金的二个袋子提到他家,…周卫臣推辞了一下,最后收下了100万现金。”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有这样的表述“他手里面提了二个袋子,我看见二个口袋里装的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1扎,其中一个口袋60万元,其中一个口袋40万元,一共是100万元现金,我收下了”;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周卫臣的供述吻合;石某某取款、行贿与被告人周卫臣受贿、被告人周卫臣家庭合法收入与其存款明显不符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周卫臣收受石某某贿赂100万元的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该项辩解、辩护意见及举证不予采信。

9、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2013年12月,本院收到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呈请对周卫臣认定立功的建议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

10、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申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是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双规,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被告人周卫臣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卫臣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卫臣受贿的主要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吻合;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卫臣对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受贿事实均予以否认,被告人周卫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缺乏客观表现。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11、关于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所获赃物已被追回,应对被告人周卫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周卫臣从轻处罚。

12、关于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在担任隆回县县长期间,为隆回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周卫臣的功劳,对被告人周卫臣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述不是法定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用。”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13、关于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在双规时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43.2万元,该金额与起诉书中所述821000元有重叠,重叠部分应冲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2012年9月,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四室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743.2万元并未处理,只是暂扣;被告人周卫臣违法所得791000元依法应当被追缴;如果上述二项存在重复,被告人周卫臣可以在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暂扣款743.2万元时提出异议。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14、关于被告人周卫臣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卫臣违法所得不是犯罪所得,依法不应被法院判决收缴的辩护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起诉书上所述违法所得并不属于被告人周卫臣工资、奖金、福利等合法收入;追缴被告人周卫臣违法所得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周卫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卫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廖建军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石某某、熊娟、邓斌彬、陈某某、刘炳耀、向鹏辉、廖婕谋取利益,接受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廖建军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卫臣滥用职权、受贿1169000元及周大福“连莲有余”金条一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卫臣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卫臣滥用职权罪的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卫臣违法所得款物依法应当追缴。被告人周卫臣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卫臣所获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周卫臣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卫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卫臣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周卫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三、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卫臣受贿所得赃款1169000元、赃物周大福“连莲有余”100克金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卫臣非法所得5163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周卫臣的其余违法所得27464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和

审 判 员  陈水平

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晏红玲


发表于 2015-4-3 1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判10年啊,一百万一年
发表于 2017-2-2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判处死刑!!!
发表于 2015-4-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晕了,我们洞口县某些房地产项目与此极其相似,请市纪委前去查处
发表于 2015-4-2 1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隆回国家一年有多少钱下来,一千万算球。
发表于 2015-4-2 2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隆回县的老百姓这么穷,每个村的贪官太多。有人说没有不贫的官。只有穷百姓,没有穷官,希望全县严打,
发表于 2015-4-2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轻了,直接枪毙
发表于 2015-4-2 2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止吧,至少上5亿
发表于 2015-4-3 0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家拉跟电线都要1500,后来打电话到政府,150块搞定!
发表于 2015-4-3 0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钟义凡比周卫臣的罪大十倍都不止!!!这中间的事他不可能没参与过吧?能顺藤摸瓜再继续查么?隆回县20亿资产去向不明,有谁敢去报道么?比如13亿扶贫款?803厂?造纸厂?万和学校?
发表于 2015-4-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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