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范先生接到温州市纪委的通知,前往市纪委谈话。谈话中,纪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温州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1月12日举行局长办公会议,就“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干扰下属单位温州经开区公安局办理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王秋麟办理取保候审,李小华担任保证人并签字”一事进行了研究,并认定:范先生举报的“李小华在王秋麟逃税案件中利用身份干扰办案和担保签字”一事,经查属实,李小华确有利用职权,干扰办案执法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经温州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小华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 听得这个结果,范先生却高兴不起来,2015年11月12日,温州经开区公安局在李小华的干扰下,在未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就下了结论,给范先生出具“温开公(刑)不立字(2015)1009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1月20日在未正式受案登记和制作报案谈话笔录的情况下,又给范先生再次出具“温开公(刑)不立字(2015)1010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范先生于2015年11月19日便向上级纪委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举报“李小华、胡芳芳、温州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温州经开区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包庇王秋麟等人逃避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2016年1月9日后,范先生又通过多家网络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 在范先生向中纪委和浙江省纪委提交举报材料中,李小华违规担保一事早有定论,只不过当时有关部门对李的处罚决定,一直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未被落实。可想而知,李小华为素不相识的王秋麟能担保签字,这不为人知的内幕是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而这不过是李小华涉嫌违法参与王秋麟案的冰山一角,原本与李小华所在的督察支队“一家亲”的温州市公安局纪委,这次在网络曝光和上级纪委接受举报材料后,如此迅速却又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这件事,其用意不言自明,仍旧是名为处分、实为遮掩。 温州市公安局仅仅只是对李小华的违纪行为做草率的处理,却没有对相关案件中对受害人的损害和诉求及时纠正进行立案调查。李小华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没有及时得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的案件,也没有及时纠正立案侦查,还有些可及时挽救的同志,不及时挽救,难道都要成“大苍蝇”“大老虎”,才进行查处吗?范先生正是看出这中间的“猫腻”,才会对这个迟到而且明显偏轻的处分结果感到失望,且不说举报材料中李某等人涉嫌的,其他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单就违规担保这一件,光“王秋麟担保期间违规离开温州市”一事,李小华应负担的连带法律责任,就不仅仅只是处分这么简单。 然而,更让人觉得啼笑皆非的是,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本人对这样的处理意见,还表示了严重不服,并认为处分得太重。李小华甚至还理直气壮的置问:“温州‘提篮子’的人很多,为什么只处理他?”这位李政委带着几份孩童耍赖式的不服理由,着实让人哭笑不得,笔者倒是想问问这位李政委,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监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也有了“法不责众”的潜规则?难道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李小华一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违规担保并非个例?而是见惯不惊的普遍现象不成? 如果,笔者理解无误的话,李某口中的“提篮子”指的是替别人把犯罪嫌疑担保出来,这个“替”的过程中,有没有利益或其他关联?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背后,是否暗藏得更大的腐败问题?而之前范先生多次向公安局反映该情况无果,甚至市局纪委的工作人员都劝他“不要再举报”,并暗示举报不会有结果。此次一经媒体曝光李小华、胡芳芳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温州市公安局如此迅速、敏捷的作出处理李小华的处分,这个时机点的把握实在耐人寻思? 更让人不解的是,为何温州市检察机关三番五次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王秋麟、王大伟诈骗案不予立案”和“王秋麟、黄爱花等虚假诉讼诈骗案”的调查证据时,温州市相关公安部门却迟迟不予提供,甚至以“找不到案件线索提供者范先生”这种可笑的理由推诿。不知温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在李小华的控制与干扰下,最终将何去何从?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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