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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土流tuliu 于 2016-5-18 17:13 编辑
何某等四人以760万元投标竞得鹤山某村经济合作社公开竞投的一块土地,但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却被告知该地块属于划拨土地,不能用于建房。交涉无果,何某等人起诉合作社,要求返还购地款项并赔偿损失。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确认使用合同无效,由合作社返还购地款并赔偿利息给何某等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向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由受让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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