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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32] 我叫陈学银,男,现年72岁,汉族,高小文化,现为北塔区陈家桥乡桂花村2组村民。1982年,我家分得责任田5亩多。从2012年开始,村干部为牟取暴利,村委会号召村民将责任田转租给村委会搞集约经营,非法承租村民农田面积达数百亩。村委会将村民的农田收上来后,用于非法填土、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村干部滥用职权,公然侵犯村民的承包经营权,擅自强行租用村民农田作为垃圾场。租期为10年,每年农田每亩租金为800元,土每年每亩为500元。我的土、田和鱼塘共3.8亩,也被强行租去,每年得租金仅2600余元。
2017年6月底,村委会以市检察院家属区的名义,由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打着国家征地名义,要求将我村农田予以征用并购买(从未见到国家任何征收此地的许可文件),占用农田面积约三四百亩,用于市检察院家属区的洗土场,倾倒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村里将农田卖给邵阳市城建投的价格为每亩加青苗费共5.1万元。此后每天几十台四轮车纷纷向我村里的农田大量倾倒土方和垃圾,村里对每台车每次收费150元,至今,全村租出和卖出及损坏的农田约500多亩,村委会总共获得暴利上亿元。我家的5亩多责任田已被逼非法出租了3.8亩给村里,现我家还有3亩多农田村里要强行购买,由于我家农田没有同意签字卖给村里。现我家农田四周已被村里非法填土,堆上了七、八米高的垃圾,已无法耕种。我女婿(罗志喜)家的鱼塘在未经本人签字同意也被非法强占,填满了土方及建筑垃圾。为此,我曾多次找村书记和主任要求给我恢复耕地的原貌,但不予理睬,并强买强卖,提出要我将自己的责任田卖给他们。当我不同意时,他们就百般刁难,连我女婿的危房急需要申请改建,村书记和主任都不同意签字上报。并说:“你们将鱼塘(我女婿罗志喜的)卖给村里,我们就给你们签字、盖章办危房改建手续,并承诺我女婿保证帮他办理好危房改建的所有手续,还说以后有任何需要可以直接找他们。当时女婿罗志喜为了办理危房改建,被逼无奈下才签字将鱼塘卖给了村里,村秘书熊烈槐才盖章。村干部利用欺骗的手段骗我女婿罗志喜签字将鱼塘卖给村里后(鱼塘补偿款分文未取),于是,村干部又提出无理要求,必须要我把田卖给他们,他们才肯签字同意,并也以该理由强迫我把我的田卖给村里,他们才肯办理。若我家田不卖给村里,他们就不办危房改建手续、不予呈报。主任陈伟还嚣张地说:“他市里有人”,你们有本事就去上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和保障,国家多部法律规定:“要切实保护耕地”。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占、强租、强买强卖、破坏。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斩断了农民的生活出路。村干部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多处严重违法。首先,城市垃圾的选址,设立,应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批准,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污染环境,违反了《环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是违反了《民法》第80条2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三是违反了《国土法》的规定。该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四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法第20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村干部胆大妄为,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改变了土地的权属和用途,非法改变了农田的地容地貌、大量摧毁了村民农田。
根据《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本人依法对该村书记陈果云和主任陈伟侵犯村民承包经营权,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强烈要求信访局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本人的要求是:
一是停止侵权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农田原貌。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是请求区审计部门对本村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开本村账务。
四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是对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控告人:陈学银 卿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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