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由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站长蔡明文出面,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南建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刘平建(坊间传闻,因行贿,正在被羁押)签订一纸合同,将固定资产上千万的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公司连同高洲温泉水脉水系资源开采权一次性变为了刘平建的私有财产。为什么说此合同涉嫌腐败,值得省监察委的重点查处,有如下五点理由:
第一,合同内容存在四处严重的不规范。
1、签订此合同的甲方代表不具备法人资格。
蔡明文的身份系金石桥镇企业管理站站长,他仅仅是镇属部门站所的一个负责人,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公司作为金石桥镇的一个镇属企业,只能由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由镇长作为法人代表,才具有此买卖合同签订的资格。蔡明文签订此合同,明显越俎代庖,超越职权范围,不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对高洲温泉水脉水系资源开采权的转卖,作为金石桥镇企业管理站,就更没有这种权利和资格。
2、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未得到单位的认可。
单位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示单位的认可同意,甲方签订此协议后,既没有加盖金石桥镇企业管理站的公章,又没有加盖金石桥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充分说明甲方在签订此协议时,认为合同存在不公,特意不加盖单位公章暗示有反对意见。
3、合同为售购合同,却没有交清售购款。
该合同对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公司连同高洲温泉水脉水系资源开采权一次性转卖,金额为1300万元,乙方对这售购款本应该一次性交情,但乙方仅仅付款52万元,余下的1248万元却是实行按48年付清,这种史无前例的延续48年付清标的物款项的做法,严重不符合售购合同条款标的履行方式。
4、税费由隆回县人民政府缴纳,合同约定不合法。
在该合同第六项,对应该缴纳的税费是这么约定的:“售购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契税)由县人民政府缴纳,甲方概不承担。”这明显不合法律的规定,作为隆回县人民政府,既不是甲方,又不是乙方,身份是监证方,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此合同的税费缴纳。为什么隆回县人民政府愿意承担这些与自己无关的税费的缴纳,原因是甲方所收的52万元现款,远不够缴纳这些税费。
刘平建简历:1964年8月出生于隆回县六都寨镇新民居委会,大学学历,经济师。系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青年企业协会理事、第九届湖南省人大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湖南省光彩基金协会副会长、长沙市邵阳商会常务副会长、邵阳市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会长、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董事长。因涉嫌行贿犯罪,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罢免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第二,此合同的签订,并非甲方的真实意愿。
本合同第六条的内容是:“ 根据乙方与隆回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高洲温泉项目开发合同,售购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契税)由县人民政府缴纳,甲方概不承担。”
从此处条款可以看出,在该合同还未签订之前,隆回县人民政府与乙方已经签订了高洲温泉项目开发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强逼金石桥镇就犯,金石桥镇作为隆回县县人民政府下设的一级基层政府,上级政府已经将此事生米煮成熟饭,哪有敢不从的道理!
第三,此合同出现程序违法。
湖南隆回正康矿泉水有限公司连同高洲温泉水脉水系资源开采权一次性转卖,产值上千万,对于一个上千万的公司,在转卖之前,必须先通过合法机构的评估,做出评估结论,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予以依法公示后拍卖。对于这些必经的重要法律途径,都没有履行,该公司定为1300万元,凭的就是县里一位重要领导的一句指示。
第四,此合同按年缴纳售购款,其实是把公司拱手相送。
合同第二项第3点,对销售购款的交清是这么规定的:“乙方交接时首期付款伍拾贰万元给甲方,2002年以后的每年12月30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元,连续48年付款。”这种史无前例,延续48年付清标的物款项的做法,实则就是把公司拱手相送。
笔者算了一个账,假设把1300万元,定期五年,存在银行,一年所产生的利息就是48.75万元(定期五年利率为3.75%),换句话说,这1300万,只要存在银行,每年的利息收入都要超于26万。
假设这1300万元,要从银行贷款,那么按照按照当时的贷款月利息10%,也就是一分计算的话,那么1300万,相当于每年要支付的利息是156万,换句话说,如果当初金石桥镇的这个公司是从银行一分利息的贷款所打造的,不说还本,每年光利息都要亏损130万。
作为乙方是否具备此条件通过银行准许贷到1300万元的款项先不予论说,就算乙方获得了0.4%的低利息贷款(也就是月利息四厘),那么每年所支付银行的利息都要62.4万,换句话说,目前这样的合同,不但不要乙方去银行贷款,而且乙方每年光利息成本就可以节约36.4万元,同时还赚回了一个价值1300万的公司。
一个1300万的公司,就这样被乙方仅仅用了52万予以套取,这样大胆构思的协议,看似是乙方在每年交付售购款,其实是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真正把公司拱手相送。
第五,这些监证人涉嫌严重渎职,值得查处。
此合同的监证单位是隆回县人民政府,参与监证的人员有夏亦中,原隆回县政府办主任(签订合同时的职务),现任隆回县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胡芒权,原隆回县金石桥镇党委书记(签订合同时的职务),现任隆回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这些监证人员,理应知道此合同的签订在程序上违法,税费缴纳不合理,付款方式不可行,却故意放纵,并且监督此合同的履行,不但未履行应尽的职责,相反助纣为虐,把国有资产拱手相送,涉嫌严重犯罪,理应查处,作为这些监证人员,如此利益输送,事前是否收受礼金,事后是否存在股份的占有,都是值得查处的重点。
同时,根据当时一些知情人士透露,该合同的签订确实存在官商勾结,原因是原湖南建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平建,当时巴结上了省委某高官的儿子,后由该高官的儿子出面,疏通了隆回县某重要领导的关系,隆回县该重要领导亲自主谋,将该协议达成。
湖南建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刘平建曾经一路攀升,获得过全国人大代表荣誉,但自从十八大后,情况每况愈下。至于其中内幕,有待于省委巡视组对此案的查处后,且看官方的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