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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近来是不是一个离婚季,有很多人都来问小呱关于离婚这方面的问题,那么今天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在这儿为大家统一的做一个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的解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重庆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婚姻法律知识,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或者还存在什么疑惑问题,都可以来我司盈兴律师事务所...了解,我司的服务宗旨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哦。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830283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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