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邵阳县人民法院攻坚克难、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近期,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批涉恶涉毒案件。 抢劫犯伍玉强,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县五峰铺镇田东村村民。 抢劫犯胡涛,男,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永州市东安县南桥镇居民。 2018年6月份,同案人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邵阳县五峰铺镇六里桥中学厕所边,拦住该校初二学生吕某新准备殴打吕某新。郭某鹏见状便拦住徐某。为此,徐某与郭某鹏发生争吵,并怀恨在心。2018年7月29日13时许,郭某鹏来到邵阳县五峰铺镇“自由港网吧”上网。徐某看见后便纠集伍玉强、胡涛、同案人吴某庆(已判刑)、管某(未抓获)等人在该网吧内围住郭某鹏进行轮番殴打,其中徐某使用棒球棒进行殴打。打完以后,胡涛说没钱吃早餐,徐某就说郭某鹏身上有钱。于是,胡涛便提议大家去搞郭某鹏身上的钱。随后,徐某、伍玉强、胡涛等人又围住郭某鹏,以其在殴打郭某鹏时打断了拖鞋、打伤了手指为由,要郭某鹏拿钱出来。郭某鹏表示没钱。徐某就拿出匕首进行威胁,伍玉强、胡涛二人则用脚踢郭某鹏,并强行将郭某鹏带至网吧外的巷子里。在巷子里,徐某、伍玉强、胡涛等5人对郭某鹏拳打脚踢,逼迫郭某鹏从其朋友处借得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吴某庆30元、张某20元。吴某庆、张某收到的50元赃款,被胡涛占用15元,其余赃款用于徐某、伍玉强、吴某庆、张某等人共同消费。案发后,伍玉强、胡涛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和2018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郭某鹏因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机构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伍玉强、胡涛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决定对伍玉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0元;对胡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30元。 妨害公务犯肖旭桥,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县蔡桥乡立华村村民。 妨害公务犯吕小清,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县蔡桥乡福林村村民。 妨害公务犯尹业兵,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县蔡桥乡水口村村民。 2018年1月24日下午3时左右,参与赌博的蒋某清、肖某某、王某某、尹某成、吕某生等人被民警查获,执法民警将上述赌博人员带至执法的中巴车上准备离开时,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冲到车前不准车子开动,肖旭桥、吕小清、尹业兵、同案人雷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刘某、王某明、肖某绿(以上人员均刑拘在逃)等人一齐冲上去,殴打、推搡、拉扯执法民警,阻止民警依法将参赌人员带离现场,经民警劝阻才停手。后刘某将中巴车司机拉下车,肖旭桥、吕小清、尹业兵等人又冲上前围殴民警。 法院认为:肖旭桥、吕小清、尹业兵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决定对肖旭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吕小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尹业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贩卖毒品犯李梅,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清区城北路向阳社区居民。 贩卖毒品犯李勇,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邵东县九龙岭镇石门村村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李梅在邵阳市城北向阳社区其租房内,以170元/克的价格贩卖45克甲基苯丙胺给伍某芳。同年1月25日11时许,李梅与伍某芳约定以5300元的价格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谈妥后,伍某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李梅毒资5300元。李梅收到毒资后,便联系上线购买毒品,并安排同住的李勇前去取毒品和送毒品。当天17时许,李勇拿到30克甲基苯丙胺毒品后,再去约定地点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该毒品交付给伍某芳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李梅、李勇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对李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李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非法持有毒品犯黄军,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社区居民。 2018年8月22日,黄军在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社区附近停靠的一辆套牌为湘E94500的白色雅阁小汽车内持有麻古128g。 法院认为:黄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对黄军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贩卖毒品犯邓超,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郴州市永兴县湘阴渡镇汉塘村村民。 2018年5月19日,邓超在其租住的房内约吸毒人员魏某到其家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给魏某吸食。同年5月22日,邓超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毒品13.01克。 法院认为:邓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对邓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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