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彭宏发)自己的高档车与别人的低档车发生刮擦小事,却不服交警和保险公司依法处理,竟带人打砸对方汽车泄愤。6月10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勇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勇敢系该市新邵县90后富二代,参加工作后即以上班之需,软磨硬泡向父母要求购买了一辆40多万元的雷克萨斯ES高级轿车。2018年10月26日傍晚,被告人刘勇敢驾驶自己的雷克萨斯ES轿车,途经该市邵水东路时,与被害人姚某驾驶的长安奔奔小车发生刮擦交通小事故,在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完毕后,被告人刘勇敢因不服气,随后手机电话叫来数名同伙(均另案处理),对姚某进行发难与谩骂,无论他们怎么胡闹,姚某始终文明礼貌,不跟他们一样。被告人刘勇敢在同伙助威下,见与姚某吵不起架,即拿姚某的奔奔小车撒气,用螺纹钢棍对姚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将此奔奔小车前后挡风玻璃、大灯、尾灯都砸烂,车顶、车身都砸变形得面目全非,事后经鉴定,被损坏奔奔小车的修复价格为6345元。 案发落网被刑拘后,被告人刘勇敢冷静理智了,积极敦促家人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费1万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