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龙某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9时许,龙某旺与其工友张某某在隆回县七江镇某道路边一起喝酒。喝下三两邵阳大曲后,龙某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当车辆行驶至七江镇水源村街上路段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湘E7RXXX轻型自卸货车、罗某某驾驶的湘E35KXXX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机构鉴定,龙某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16.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旺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8年9月18日,隆回县公安局对龙某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龙某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龙某旺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16.4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某旺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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