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耕耘,男,1967年出生,汉族,邵东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主治医生。中医院采取了医生绩效工资收入与医学检查、药品和治疗收入完全挂钩的分配模式。因投诉人没有完成中医院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规定的“医疗收入任务”,被邵东县中医医院无辜克扣绩效工资。中医院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发给投诉人工资总计:123979.08元,平均24795.82元/年,平均2066.32元/月,平均67.93元/日。最近五年来中医院发给投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左右/月,绩效工资几乎为0元/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明确规定:第一条: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中医院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严重损害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特向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平台公开发布,并通过贵网向全国、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相关部门和媒体披露:一位从事临床工作28年基层医生在中国目前医疗体制下的辛酸和苦楚,呐喊和呼声。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发放情况如下:(单位:元,转自中医院财务科工资卡原始表格) 2014年度工资累计:21612.48元,平均1801.04元/月。 1月:1514.80;2月:2258.80;3月:1238.80;4月:4274.68;5月:3128.80;6月:2063.80;7月:0;8月51.60:;9月:1566.80;10月:1323.80;11月:1323.80;12月:2866.80 2015年度工资累计:25288.60元,平均2107.38元/月。 1月:2678.80;2月:3206.80;3月:2346.80;4月:1346.80;5月:1346.80;6月:2129.80;7月:2209.80;8月:1854.80;9月:1909.80;10月:1747.80;11月:2611.80;12月:1898.80 2016年度工资累计:21054.00,平均1795.00元/月。 1月:1755.00;2月:2577.00;3月:1577.00;4月:1577.00;5月:2323.00;6月:1631.00;7月:1787.00;8月:1717.00;9月:1587.00;10月:1527.00;11月:1587.00;12月:1587.00 2017年度工资累计:26601.00,平均2216.75元/月。 1月:2037.00;2月:2956.00;3月:1956.00;4月:3232.00;5月:1956.00;6月:2883.00;7月:2043.00;8月:2193.00;9月:2193.00;10月:2193.00;11月:1296.00;12月:1663.00 2018年度工资累计:29423元,平均2451.92元/月。 1月:3201.00;2月:2974.00;3月:1974.00;4月:2064.00;5月:1996.00;6月:2014.00;7月:1996.00;8月:2713.00;9月:2083.00;10月:2533.00;11月:2083.00;12月:3792.00 为解决投诉人目前的切身利益问题,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以求更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为寻求救济途径,投诉人不断地向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中心的院委会成员、邵东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书记、湖南省卫生健康厅、湖南《红网》(2018年3月19日《来自邵东县中医院基层医生的呐喊和呼声》)、邵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反映、申诉、投诉,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中央强调,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把改进作风成效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综上所述:中医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为此,投诉人请求国家相关部门和媒体: 1、依法认定中医院扣发申请人合法的、合理的、正当的劳动报酬行为违法。 2、责令中医院依法按职工平均水平,补偿投诉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报酬。 投诉人:宁耕耘 手机:189****1868 2019年7月10日 【附件】 一、国务院下属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三、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四、邵东县中医院皮肤科张智勇《出勤证明》和邵东县人民政府邵政信复查字【2019】23号扫描图(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