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网上三地连线的方式,开庭审理深圳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罗永浩及其控制的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进行三个小时,当庭调解未果,法庭择日宣判。被告罗永浩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委托的律师和其公司的法务参均加了法院网络庭审活动。
据了解,原告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从2018年4月开始,锤子数码公司开始拖欠货款,截止2018年底,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3018076.56元。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锤子数码公司签订了《债务处置协议》,同意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905422.97元,剩余未清偿货款9112653.59元延长付款期限为3年;如果第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该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锤子数码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前期货款和后期款项,导致《债务处置协议》关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内容失效,原告的利益受损。因此,原告将锤子数码公司及罗永浩等诉讼至法院。
早在2019年11月,罗永浩被限制消费的消息迅速登上热搜,当然,以罗永浩在数码科技行业的非凡影响力,从来就不缺少话题。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通过直播带货更是引人瞩目,据媒体报导:他曾在微博上说过,我在想各种办法赚钱还债啊,做主播赚钱又不是脏钱。
毫无疑问,罗永浩的人生足够曲折,也足够精彩。认可他的人更是亲切称呼他为罗老师(曾是新东方的英语老师),在直接或间接牵连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他没有逃避,没有跑路,如今通过做直播带货偿还债务,他的粉丝们认为他有担当,不仅值得同情,更应该被尊重!
回到此次案件本身,为什么两年前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罗永浩本人被作为第三被告呢?
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袁吉松律师作为原告律师正在参与网络庭审
本案原告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深圳邵商法律顾问、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袁吉松律师从法律角度初步分析:为了保证原告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锤子数码公司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的履行,罗永浩作为锤子数码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目前还是锤子数码公司的执行董事),其于2018年12月31日向原告签署了《确认函》,承诺其对锤子数码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原告有权行使其持有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质权。在当时,原告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考虑到罗永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协议也是在他主持下达成的,又加之他是锤子数码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认为有他的担保就不担心债务不会不偿还。可是,锤子数码公司在签署协议时预先设了陷井,随后根本不履行《债务处置协议》所约定的先期付款义务,导致《债务处置协议》可能无效;而罗永浩明知其控制的公司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却故意促成原告与锤子数码公司签署《债务处置协议》,从中存在有欺诈的嫌疑,其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罗永浩在《确认函》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名,构成该主合同下的一个保证合同关系。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可能无效,我方认为罗永浩有知晓分期还债是假象,其又不促成主合同《债务处置协议》的履行,其对此有过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罗永浩作为本案的担保责任人如果不能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至少应当承担债务人锤子数码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左右。袁律师还说,因本案法院还没有下判决,债务的具体责任人和债务承担的比例,应以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为准。
案件刚刚开庭,审理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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