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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625]邵阳市双清区1月13日举行2020.4.14日大坡村故意杀人案有关的听证会后,是否起诉渣土车司机刘某的故意杀人罪,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受害人陈某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意见并委托笔者分享给广大网友,内容如下:
感谢双清区检察院在2021年1月13日下午举行2020.4.14大坡村故意杀人案有关的听证会,感谢各方代表出席会议,并就拟不起诉渣土车司机刘某故意杀人案发表意见和表决。法律在公众面前越辩越明,相信案件会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们受害方根据听证会提出的证据、各位代表和律师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坚定认为应当起诉渣土车司机刘某A故意杀人案,并且认为另一名渣土司机刘某B属于故意杀人案从犯。
[color=var(--m-attachment-text)][size=0.75]两岁幼儿鉴定为面部重伤
一、起诉的法律依据:
1、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其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
3、证据
01、渣土车司机刘某A,刘某B和颜某明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会破坏自然环境和居住环境,为了共同牟利,多次倾倒建筑垃圾,是故意为之。
02、当渣土车被陈礼车挡住去路时,刘某A、刘某B并未第一时间下车与陈某沟通,而且喊来颜某。喊来颜某的目的是什么?卷宗中陈述与颜某为合作关系,如果是合法经济行为可以成为合作,那么违法行为也是合作行为吗?刘某A、刘某B负责承揽建筑垃圾和倾倒,颜某负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坡村实施违法犯罪,事后双方共同分取牟利赃款。卷宗也可以看到,案发后刘某给颜某打120元的微信红包,示为两车垃圾倾倒款。
渣土车司机已明确或者默认颜某的分工,所以第一时间喊来颜某,是能预见接下来的可能危害社会行为。
03、刘某A,刘某B和颜某一起来到陈某车前,拍打车门,目睹颜某叫嚣拦我车打死你,看到颜某抓起陈某五岁的儿子往地上摔,看到颜某推搡陈某64岁的母亲黄某,这些都是卷宗中可以应证。渣土车司机喊来颜某,事情朝着他们预期的方向发展,他们并未采取积极的阻止措施,反而倒车离开现场。他们为什么要不顾重重困难倒车离开(村道仅2.5m宽两个急转弯并有深坑的实际路况、上坡加陡坡,且距离较长),朝前开车都困难更何况是倒车。
[color=var(--m-attachment-text)][size=0.75]第一个急转弯,从眼前--人的方向倒车,现在靠左侧里边的深坑已经全部填平并铺了水泥,是否想隐瞒什么
04、卷宗在第二次退补后,补充了颜某和刘某A的证词,提到刘某A拉开颜某和黄某,劝说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先且不论证词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表明刘某也有所担心。
综上所述,刘某A构成主观、客观的犯罪事实,加上主体、客体,从而构成犯罪四要素,应当起诉刘某A故意杀人案。刘某B与刘某A一同参与倾倒建筑垃圾,整个过程一同参与,共同目睹颜某行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与刘某A一起倒车离开,应当做从犯一并起诉。
[color=var(--m-attachment-text)][size=0.75]近90度急转弯并两边深坑加上坡、弯道,老手开都要注意何况作为中型货车倒出去,事实是逃脱不了的
二、争论的焦点
渣土车司机刘某A、刘某B与颜某是否有证据说明是团伙作案,刘某A是否主观上行凶。
A:受害方观点及证据:三人分工明确,多次共同违法牟利;渣土车司机刘某A和刘某B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犯罪,任由颜某行凶,最终惨案发生。
B:被告人观点及证据:
第一,刘某B只是跟刘某A开车做事,只是一起倾倒过几车渣土;颜某是与刘某A联系,所以刘某B不能说是一伙的;且刘某A是农民,是路边摆摊货车司机,没有犯罪前科。
第二,刘某A承认倾倒了200多次建筑垃圾,而跟颜更祥合作的只有20多次,所占比例很少;若大坡村不能倒,则去其他地方倒;在大坡村只是偶发的事情。
第三,两名渣土车司机并不认识陈某一家,无冤无仇,没有杀其一家的动机;
第四,刘某A,刘某B目睹颜某摔打陈某五岁儿子,但是有拉扯开颜某和黄某,并劝阻颜某不要把事情搞大了。颜某让他们倒车离开,他们看到没有继续打闹之后倒车离开的,倒过急弯之后是看不到后续发生的事情的。所以他们没有责任,没有义务为惨案负责任。
第五,表示颜某与陈某一家为邻居,积怨已久,以前一起打过架,颜某因为陈某举报断其财路,想到积怨激情杀人。惨案发生,与渣土车倾倒渣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诉,渣土车司机无作案动机,没有主观要求杀人,没有作案事实,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不起诉。
[color=var(--m-attachment-text)][size=0.75]近一年的垃圾倾倒,堆积如山
三、受害方补充意见
1、渣土车司机刘某A、刘某B是否目睹陈礼被打和砍杀,请侦查机关进一步查证。如果他们能倒车离开,为什么不早一点倒车,而喊来颜某?
2、被告方提出渣土司机刘某A、刘某B是老实、贫穷农民,没有犯罪前科,摆摊拉货,有什么拉什么,和颜某合作,以及到大坡村倾倒建筑垃圾是偶发行为,这些是否成立?
证据显示,第一,他们开的是印有东X渣土的中型货车,上面LOGO、举报电话齐全,正常人看到一定认为是正规的渣土公司车辆,这使得他们接单和违法倾倒渣土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原则上东X渣土公司交易二手车后,需要去掉他们的LOGO,是否可以一并起诉东X渣土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第二,被告方提出从红星美凯龙接单每车渣土收费400元,倾倒后给颜某60元。红星美凯龙到大坡村不足3公里,开车不会超过10分钟,可以做到短、频、快,实现最大牟利。刘某A、刘某B的牟利远远大于邵阳市城镇居民的收入,2019年邵阳最低工资标准为(适用全日制劳动者)12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为12.5元/小时(见邵人社发[2019]38号关于邵阳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显然,被告方提出刘某A和刘某B是老实、贫穷农民是不成立的,反而是一个投机、牟取暴利的违法者。
同时,到大坡村倾倒建筑垃圾是刘某A和刘某B经过计算的,是牟取最大利益的结果,并不是偶发行为。试问被告方,刘某A和刘某B另外经常在哪些地方倾倒建筑垃圾,是如何收费和分成的?
3、被告方提出渣土车司机刘某A、刘某B和颜某之间是合作的商务关系,是否成立?
我们注意到,第一,他们基于共同利益的违法利益体,是否是黑恶势力,是否欺行霸市,请侦查机关进一步查证。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作的商务关系?他们之间构成的是分工合作,事成之后分利的牟利团体。渣土车司机与颜某一起从事违法行为,就应当预知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部分违法责任是明确的和可预知的。
4、被告方提出刘某A和刘某B倒车离开现场,当时颜某没有拿刀,是看不到颜某拿刀到砍人的,是不能预期后面发生的事情;不存在放任颜某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和没有主观犯罪,这些是否成立?
受害方提出,第一渣土车司机和颜某共同违法,明知违法行为,也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惩罚及社会危害行为。在车被拦住后,喊来颜某,他应当知道颜某过来带来潜在危害行为,并且目睹颜某拍打车门,叫嚣拦我车打死你,看到摔打五岁孩子,推搡64岁黄某等行为,事态危害性在一步一步升级。反而听从颜某的话,你不要管,你们倒车离开。如果是积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应采取有效阻止措施,而不是倒车,欲逃离现场。客观事实他们放任颜某留在现场,就可能进一步制造危害行为。并且之前喊颜某过来的目的是否达成,是否解决了问题,颜某过来后反而激化了事态。那请问,他们喊颜某过来,是为了解决问题吗?难道说喊颜某过来,就为了打击报复陈某的拦车行为?
综上所诉,刘某A和刘某B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5、关于颜某村霸,恶势力的补充说明,特别是所谓的颜某与陈某家的积怨说明。
受害人房屋就位于建筑垃圾倾倒点附近,建筑垃圾对受害人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颜某纠集社会人员组建了非法渣土车队,在村里横行霸道,经常三更半夜运送渣土,对村民的休息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一旦村里有人反映情况,渣土车队就变本加厉。村内也有村民因曾经阻拦颜某的渣土车进村倾倒建筑垃圾,而遭到其恐吓,再拦车就杀他孙子。
大坡村近年来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大兴土木建设,颜某受人指使在村内强行收购田地,并因此与多户村民发生矛盾。
有关颜某与陈家的积怨,简述如下:
陈礼的父亲赡养年迈的五保户二叔,并为他养老送终;在当时村委会见证下并盖章,承认陈父继承相应田地,并有登记在册的土地证为证,且有缴纳农业税费证明。大坡村开发征收田地之后,颜某带领部分村民闯入陈某家,要求村里平分当年的田地征收款,陈父不同意,颜某就动手打伤陈父,陈父根本无还手。这是典型的欺凌弱小,是恶霸行为。这到底是所谓的积怨已久还是欺凌已久?
至于颜某说的想到积怨,所以愤恨杀受害人一家,是自首后的坦白,还是脱罪的托词?
6、关于被告方渣土车司机律师的提出颜某激情杀人定论,请从特征、定义和事实方面来评估,看是否成立?
激情杀人的概念特征:
1)、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必备条件: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补充说明:颜某砍杀陈某一家人,四名受害人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逐一在毫无反抗的情况下被砍杀,颜某砍杀过程存在搜寻、追砍细节。颜某从自己家里拿来菜刀,是否提前预谋作案,请侦查人员进一步查证。颜某砍杀人目的明确,都是陈某的家人,没有砍杀其他人;砍杀的部位都是人体致命的头部和面部及脖子,目的就是要剥夺受害人生命。颜某存在明确的杀人故意,被害人一家没有任何挑逗行为,并且被害人是正义反映渣土车倾倒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哪里有严重过错,根本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诉,渣土车司机刘某A代理律师指的颜某激情杀人不成立,其目的是否为渣土车司机刘某A、刘某B的罪行开脱?不管怎么样,渣土车司机喊来颜某,任由颜某放任行凶。把受害人陈某与渣土车司机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受害人一家与喊来砍人凶手颜某之间的邻居纠纷矛盾是不成立的,对渣土车司机不予起诉是不合理的。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鼓励人民勇于同犯罪做斗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渣土车司机刘某A和刘某B、严惩颜某,公平公正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安定。
此致感谢!
受害人:陈礼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