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案被害人)陈礼,女,现年34岁,住邵阳市双清区陶家冲社区大坡村一组(距离邵阳市文化馆博物馆1千米),身份证号:4305021986XXXXXXXX。
被申诉人:刘F,男,现年40岁,住址湖南新邵县XXX,身份证号:4305221980XXXXXXX。
被申诉人:刘Z,男,系案件中的另一名渣土车司机。
诉求:
1、 请求邵阳市检察院撤销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双检未刑不诉[2021]4号
2、 请求邵阳市检察院监督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两个被申诉人在颜G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涉嫌犯罪的事实作出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诉人不服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双检未刑不诉[2021]4号,不予起诉决定书对人民不负责任对法律不负责任不予起诉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放纵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追究,事实如下:
一、三人的约定不为民事约定,是一个黑恶势力的约定。被申诉人刘F、刘Z明知故意乱倒建筑垃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他们怕人民群众举报,所以就找颜G约定,一有人举报拦阻就要颜G出面打杀举报人,使两个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不遭到法律制裁。颜G在当地是出名的恶人,手段极其残忍,投其所好,臭味相投形成一股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团伙。
如果两个被申诉人倾倒建筑垃圾是合法可以报警,追究申诉人的行为,为什么要喊颜G出面协商调解,颜G具备什么资格能协商调解好呢?无非进行打杀,压倒正义,难道颜G的威信高出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吗?请检察院说明这是为什么,合理的怀疑你们这样解释,因为他们三人组成黑恶势力团伙有事就喊颜G出来打、杀,这是民事约定吗?双清区检察院具体又知道他们民事约定一些什么?欺人之谈实属违背事实真相,妄自主观认定,没有半点事实和法律依据,仅有权力说了算。
二、阴谋策划,让人误解。检察院为什么没有发现吗?涉嫌杀人犯颜G与两个被申诉人早已计划,颜G出面打人杀人他们假装劝阻,软硬兼施,让举报人屈服,然后开车离开颜G大展身手拿刀杀人,事后两个被申诉人没有在现场不负责任,可以肯定的说“两个被申诉人不喊颜G过来杀人事件不会发生”,颜G与被申诉人约定用刀杀人有没有谁知道?颜G与陈礼家两个发生过节,并没有发展到拿刀杀人,为什么与两个被告约定后就有如此的胆量拿刀杀人,请双清区检察院解释为什么呢?请问双清检察院认为民事约定,他们约定一些什么你们知道吗?约定中事宜哪些是合法?哪些又是违法?你们又知道吗?真是一派胡言。
三、两个被申诉人涉嫌雇凶杀人或教唆杀人。
具被申诉人诉从红星美凯龙接单每车收费400元,倾倒后给颜G60元,颜G凭劳动还是与两个被申诉人合资购车搞运输,还是承接了义务,两个被申诉人凭什么每车给60元与颜G,说穿了,有人拦阻我们,颜G出面打人杀人,每车60元是两个被申诉人雇凶打人杀人的约定,颜G的杀人动机是怕失去这60元一车而杀人,所以两个被申诉人以每车付60元为据促使颜G打人杀人,没有60元颜G会杀人吗?60元看来数据不大,每车60元累计数目可观,真是重赏之下有“勇夫”,这到底是教唆或雇凶杀人是不是间接的故意呢?请用事实和证据说明。
综上所述,双清区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是违反事实真相,放纵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决定,应予撤销,敬请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重视此案,此案在全国来说是重大凶杀案,刀杀四人险遭灭门之灾,根据申诉人的所述一定要查清本案的真实性。监督双清区检察院对以上所述一一查清事实真相答复申请人,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立案起诉追究两个被申诉人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此致
申诉人:陈礼
2021年 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