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湘巴佬 于 2016-9-19 19:31 编辑
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了解到,为创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方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
据悉,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的驾照考取模式,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从刚刚的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中了解到,该合同未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时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支付方式上,该合同一改往常的先交费后学习,学习时长包干的模式,而是以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这也意味着,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的模式将在全国普及。
同时,合同文本中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最后合同文本注明,该示范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同时,上游新闻注意到,在合同文本中,学驾人的权利包括学驾人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
并且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学驾人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如果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不过,合同文本中还表明,因学驾人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学驾人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
若因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学驾人不能按预约时段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学驾人支付违约金。
据悉,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